▍境外信託小教室 – 信託三大確定性

成立有效的信託必須符合基本的法律要求,那麼這些要求有哪些呢?

成立信託必須具備三大確定性:

  • 意圖 (Intention)
    委託人必須在信託文件中明確表達設立信託的意圖,最佳的方式是直接提及「信託」兩字。

  • 標的 (Subject)
    信託資產必須將數字及內容表達明確,不可以「大部分、合理份額」等模糊不清的詞來定義信託的標的。

  • 對象 (Objects)
    受益人必須具有確定性,要能夠分辨一人是否為受益人。

當信託缺乏三大確定性時會使信託失效,也就無法達到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目的,因此,在設立信託時務必確認達成三大確定性並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資料來源

STEP(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Module 3)

相關文章

本篇將進一步解析信託中的常見迷思與誤解,幫助讀者更全面地掌握信託實際運用情況。
信託起源於 15 世紀,但其實在 15 世紀之前,類似信託的觀念已經存在,本文將帶領讀者從歷史面向了解信託的...

訂閱電子報

Facebook

您無法複製該頁面的內容

Scroll to Top

感謝您的支持與信任!

如果您覺得有幫助
請不吝將線上免費諮詢工具分享到社群,讓更多人有專業諮詢的服務。

分享線上免費諮詢工具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