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境內就有信託產品,為何眾多富人卻願意透過較繁複的手段到境外設立信託呢?信託起源於英美法地區,台灣適用大陸法體系,由於法律概念和英美法地區有所差異,許多英美法地區信託的功能未能透過設立境內信託達成,也就造成境外信託有諸多優於境內信託的效果。
境外信託的好處
- 風險管理及資產保護
透過境外全權委託信託的形式,將信託資產法定財產權轉移給境外受託人,防止資產受到境內債權人追討。全權委託能夠有效地達到彈性分配、遺產規劃、稅務規劃及財富保護等目的,然台灣因法源關係,尚未有健全的全權委託信託產品,國民需於境外才能建立全權委託信託。 - 投資建議
通常境外信託工具相較境內工具種類多,如全權委託的信託即為其中一種,資產運用方式較為彈性,透過專業且持牌的境外信託機構,委託人能夠享有更全面且靈活的投資建議,使資產獲得最佳的安排。 - 稅務規劃
接續前一點的遺產規劃,對於台灣民眾來說,透過境外生前信託分配遺產將能夠達到節稅的目的。再者,台灣適用信託導管理論,受託人形同虛設,由受益人自行繳納信託利益所得稅;境外信託多採信託實體理論,將信託資產視為一獨立納稅個體,受託人持有信託資產的法律所有權,故境外信託由受託人負責繳納信託利益的所得稅。除此之外,若以全權委託的形式設立信託,受託人會在受益人享有較良好的賦稅條件時進行信託資產分配,也達到稅務規劃的目的。
資料來源
STEP(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Modu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