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信託小教室 – 十分鐘搞懂

何謂境外信託

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轉移给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契約,為受益人的利益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三方兩關係 & 信託三大確定性

三大確定性為意圖確定性、財產確定性、受益人確定性,三者缺一不可。

境外與境內信託有何差異

兩者最大的差異來自於法系的差異,信託概念最早來自於十五世紀的英國,在英美法系中,財產所有權可以分為法定所有權(Legal Owner)與權益所有權(Equitable Ownership)。財產的法定所有權人為受託人,擁有對資產的對物權(in rem),即擁有對資產處分及執行的權力;權益所有權人為受益人,具有對人權(in personam),即可利用權益所有權向受託人要求分配。

將所有權分離成兩種,這個概念在大陸法系原先是不存在的,後來因為國際化的發展與跨國交易的盛行,大陸法系國家開始擁有各自的信託法,但雖然都大家的名字都叫「信託」,但是真實含意大不相同。

以信託課稅為例能夠貼切說明兩法系的不同,英美法系原則上為信託實體,大陸法系原則上則為穿透課稅,若將信託視為一個實體,即賦予受託人為信託財產法定所有人,所以會有委託人使用信託內資產代信託繳稅的情況;相反地,大陸法系國家,原則上就不會有此情況,因為信託對於該司法管轄區而言只是委託人向受益人利益輸送的導管,受託人形同虛設。上述只是概念上的簡單舉例,實際情況與相關稅負認定相當複雜,不再此贅述,相關實務請洽常杏研究顧問。

信託種類與比較

  • 終身利益信託
    創建於委託人轉移信託財產至受託人名下,用於成立信託,將終身利益歸於A,餘下信託財產歸於B。

  • 或有權益信託
    指的是必須要符合某種條件才能把財產轉移給受益人的信託,條件設為可或不可達成,與既得利益信託不同,或有權益信託的受益人要得到完整信託財產必須看是否能達成條件。

  • 全權委託信託
    指的是委託人創建之信託,權益歸於受益人,並給予受託人決定個別潛在受益人應分配信託財產之份額。委託人不須決定個別受益人應分配多少利益,全部交由受託人自行判斷,此時潛在受益人們並不擁有信託財產的權益,相對的,資產保護效果因為受益人只有期待權而較高。

  • 保護信託
    為混合式信託,其具有終生權益信託及全權委託信託的特色,首先會成立終身權益信託,終身受益人為A,剩餘受益人為B,而終身受益條件會受到兩個事件終止,一是A的破產,二是A試圖轉賣、抵押、放棄其用益權時,在終身權益終止後,該信託轉為全權委託信託,受益人包含A及其配偶、子孫,直到A死亡後,剩餘權益歸於B,該操作用意在於防止A的債權人找上信託資產。

境外信託有何好處

結論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轉移给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契約,為受益人的利益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轉移给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契約,為受益人的利益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 信託三大確定性為意圖確定性、財產確定性、受益人確定性,三者缺一不可。
  • 境內與境外信託差別在於法定所有權與權益所有權的清楚分離。
  • 境外信託工具相較境內工具種類多,功能齊全,可以達成資產保護、遺產規劃與遞延課稅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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