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知識
上篇境外信託基礎 -十分鐘搞懂跟各位介紹信託基本定義、三大確定性、英美法與大陸法系對於信託的認定差異與境外信託常見分類與效果。延續之前的說明,本文以一個常見情境作為切入角度,結合一些稅法與之前介紹的信託知識,做下列的入門分析。
情境假設
該家庭為華人家庭,委託人事業橫跨兩岸,旗下資產遍布全球,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子擁有美國國籍,長時間居住在美國。經過規劃,信託專業人士建議委託人設立外國委託人信託(Foreign Grantor Trust),轉移旗下美國境外資產到美國信託,受美國信託法保護,也利於未來孩子的繼承。
實務補充
通常高資產人士並不會以個人名義直接持有資產,以公司持有有幾點好處,法人相較個人沒有壽命限制、可規劃空間較多,可以依稅務或傳承考量,設計多層次間接持有架構來達成目標。
解謎
我知道他們為甚麼要做這個信託!因為聽說好像都不用繳稅,但為甚麼不用繳稅呢?
- 基本原則
回顧「境外信託基礎 ◆ 十分鐘搞懂」中介紹英美法與大陸法下的信託,我們說最大的差異在於資產的完全轉移進入信託,所有權分為法定所有權(Legal Ownership)與權益所有權(Equitable Ownership)的概念,所以,最傳統的信託概念是委託人「完全轉移」財產到信託,完全失去財產的控制權與所有權。
然而,時至今日,信託早已因應大家的需求,發展出各式各樣的類型,將傳統的信託概念套入會接近現代的「不可撤銷信託」或「非委託人信託」;「委託人信託」的概念則與上述相反,簡單理解的說法就是,雖然它的名字取名為信託,但是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信託,也就是不完全轉移資產,仍對財產具有一定的控制權。重要的是,正是因為所謂的「不完全轉移」定義,能帶來以下好處。 - 贈與稅
因為是「不完全轉移」,財產所有權在稅法定義上仍在委託人身上,沒有轉移(贈與)的實質,故不課贈與稅。 - 遺產稅
因為有顧問的建議,該信託只轉移美國境外資產,在美國稅法上,信託資產屬於委託人,委託人為外國人,且信託內也沒有美國境內資產,自然沒有美國的遺產稅。 - 所得稅
在委託人生前,因為所有權未發生移轉,還是在委託人身上,非美籍人士產生非美國來源的所得,自然沒有美國所得稅。
結論
讀者須注意,上述的優勢都是建立在委託人生前的假設下,若委託人去世,雖不會面臨美國遺產稅,但會面臨委託人居住國的遺產稅,信託性質轉變為非委託人信託(簡單理解,唯一有能力撤銷與修改信託的人已經去世,無人有能力再撤銷與修改);再者,委託人去世後,美籍受益人需要就每年信託所得納入個人所得繳交所得稅,未來還可能有溯及既往累積未分配收益的稅務問題。
資料來源
https://reurl.cc/DylrzQ
http://www.hwgroup.com.tw/info_1/20210616
〈美國信託與跨境傳承〉〈跨境財富傳承與家族信託傳承實務〉安致勤資會計師集團創辦人呂旭明會計師編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