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信託基礎篇 – 新手必讀第二課

延續上篇「美國信託基礎篇 ◆ 初學者必讀第一堂課」的情境假設,前述提到有許多稅務上的優勢,但僅限於委託人生前,那在委託人去世後會發生甚麼事呢?這個問題就是本文討論的重點,故我們做出以下的入門分析。

情境複習

  • 前篇
    該家庭為華人家庭,委託人事業橫跨兩岸,旗下資產遍布全球,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子擁有美國國籍,長時間居住在美國。經過規劃,信託專業人士建議委託人設立授予人信託(Grantor Trust),轉移名下美國境外資產到美國信託,受美國信託法保護,也利於未來孩子的繼承。
  • 現在
    委託人去世後,原本的可撤銷委託人信託將自動轉變不可撤銷非委託人信託,讀者可以簡單理解為,具有撤銷權利信託的人因為已經去世,所以整個信託沒有人有權利再行撤銷。

稅務分析

  • 基本原則
    上篇文章說到,因為委託人仍保有一定的控制權,所以是「不完全移轉」,但時至今日,委託人已經去世,相當於在去世的同時,對財產的控制權一併消失,構成稅法上的「完全移轉」。若構成完全移轉,相關的贈與或遺產稅是必不可少的,同時,因為此後的信託收益會歸入「美籍」受益人,所以也會有所得稅問題。

  • 遺產稅-遺產稅稅務居民認定
    遺產與贈與稅觀念上是一家的,死後贈與即為遺產,所以本例中,相當於委託人將他的美國境外資產轉入美國非委託人信託。由於委託人國籍「並非」美國,遺產中也沒有「美國」境內資產,所以不會有美國遺產稅的問題。

    然而,沒有美國遺產稅,當然有委託人居住國的遺產稅,套入本例,依據中華民國遺贈稅法,經常居住之中華民國國民遺產課稅範圍涵蓋「全球(不論境內外)」資產,所以想要正式轉移該資產,會先面臨中華民國的遺產稅。

  • 所得稅
    因為已經「完全移轉」,該信託資產的法定所有權(legal ownership)在受託人身上,且受益歸於「美籍」受益人,故未來當年度信託收益未由受託人代繳的部分會歸入「美籍」受益人的所得計算所得稅

經由上述的說明,相信大家都已經對相關的信託原則與稅法觀念有些理解,下篇我們將會利用這些傳承知識與工具綜合成一篇較進階的綜合比較與分析文章,敬請期待!

資料來源

https://reurl.cc/DylrzQ
http://www.hwgroup.com.tw/info_1/20210616
〈美國信託與跨境傳承〉〈跨境財富傳承與家族信託傳承實務〉
安致勤資會計師集團創辦人呂旭明會計師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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