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上篇「美國信託基礎篇 ◆ 初學者必讀第一堂課」與「境外信託基礎 ◆ 十分鐘搞懂」的說明,本文以美國信託為主題,說明上述的原則與概念是如何達成最終委託人所希望的效果,在進入正題前,會先複習相關知識幫助各位理解,之後再進入分類細部說明,最後比較各信託優劣。
觀念鞏固
- 依信託可撤銷與否分類-可撤銷/不可撤銷信託
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為委託人在喪失行為能力前,都可以隨意更改撤銷或修改以前設立的信託;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在沒有受託人同意下,委託人無權撤銷或修改信託。 - 依美國課稅主體與其信託關係-委託人/非委託人信託
委託人信託(Grantor Trust)為委託人保留信託財產的利益,或仍擁有信託財產的實際控制權,包括撤銷、修改或終止信託,以及保留對信託財產或其收益這兩者的支配權;非委託人信託(Non-Grantor Trust)為委託人不保留信託上的利益與財產的實質控制權。 - 分類意義
上述的分類重要意義在於是否存在「完全贈與(Completed Gift)」意即委託人是否失去信託財產的法律所有權,因為在稅法上認定,若為完全贈與,該資產不該計入委託人的遺產,將有助於減輕遺產稅。
美國境內外信託概述
按照信託設立所依據的法律屬地,信託設立可撤銷或不可撤銷、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否具有美國稅務居民,可以將信託分為十六類,華人家庭常見的情況為,委託人為非美籍,受益人為美籍,可撤銷與不可撤銷則依個人需求設計,以下說明這兩類信託。
華人經常使用的信託分類
- 情境假設
委託人為非美籍,受益人為美籍,信託準據法為美國法律,以成立目的、稅務分析兩點切入分析。 - 原則
遺贈稅受委託人所屬國、財產所在國影響,所得稅受美國(因受益人是美籍)影響。
綜合優缺點分析
類型一:非美籍設立委託人美國信託
- 優點
當信託資產皆是在美國境外,在委託人生前不需要繳美國所得稅或贈與稅,死亡時也沒有美國遺產稅。 - 缺點
除了當委託人死後,有委託人居住國的遺產稅風險,信託的可撤銷性也導致有委託人債權追索的風險;若信託資產內含美國境內資產,也會有美國遺產稅的問題;再者,若委託人生前放棄撤銷權,在稅法上會被視為外國委託人將財產轉入美國不可撤銷信託,將伴隨高額的贈與稅。
類型二:非美籍設立非委託人美國信託
- 優點
信託可受到充分保護,在沒有欺詐意圖情形下,可以有效防範債權人的追擊(包含離婚配偶)。 - 缺點
無論信託產生所得為境內或境外所得,分配給美籍受益人皆視為美國受益人的申報所得繳稅。
常見問題
Q:可撤銷信託一定是等同委託人信託,不可撤銷信託一定是等同非委託人信託嗎?
A:答案是不一定。讀者看完上述的觀念補充,可能會認為兩者必然相同,但是其實只能說它們是概念相似,並非一定相同,以下舉例說明:
非美籍信託委託人在美國境外地區設立不可撤銷信託,受益人為美國人時,這個信託可能會因為以下條件在美國稅法上被視為「境外委託人信託」,條件如下:
- 委託人仍有過分控制信託資產的權利
- 受益人同時為委託人或其配偶
- 委託人在設立信託後五年內取得綠卡
但委託人去世後,此信託在美國稅法上的性質將轉變為「境外非委託人信託」。
資料來源
https://reurl.cc/DylrzQ
http://www.hwgroup.com.tw/info_1/20210616
〈美國信託與跨境傳承〉〈跨境財富傳承與家族信託傳承實務〉
安致勤資會計師集團創辦人呂旭明會計師編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