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上三篇美國信託基礎篇的介紹,相信大家已經對於信託的設計與功能有一定程度的認識。今天要來帶領大家從不同的視角來分析,上兩篇的分析視角是在於可不可撤銷,本周的視角則是在於設立目的,原則上,設立目的為代代相傳我們都可以稱之為「朝代信託」,那朝代信託有那些優點、限制與可以操作的空間呢?以下詳細說明。
朝代信託之定義與限制
上述有說明,基本上設立目的為代代相傳可以稱之為「朝代信託」,然而,代代相傳是否代表該信託能夠沒有壽命限制,答案其實是不確定的,必須根據該信託的準據法為依據。
規範是否有壽命限制的專業術語稱作「反永續原則(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美國各州法律有所不同;在實務上,亞洲客戶多在德拉瓦州與內華達州設立信託(兩州皆可成立永續信託)。
朝代信託重要優點
在「境外信託基礎 ◆ 十分鐘搞懂」中,我們告訴大家信託有三大效果,分別是資產保護、遺產規劃與稅務規劃效果,那朝代與非朝代信託的重要效果差別在哪呢?差別在稅務規劃效果。
美國個人在將大量資產從這一代轉移到下一代或下下代時,通常會涉及遺產稅、贈與稅以及隔代贈與稅(Generation Skipping Transfer Tax);然而,對於非美國人來說,架構規劃完整的朝代信託可以避免信託持有資產受到美國移轉稅,不可撤銷信託可以透過「分割信託」與「轉注信託」的方式分割給下一代家系,減少資產傳承相關稅負,具體操作如下。
朝代信託的兩個操作大法
在「美國信託基礎篇 ◆ 初學者必讀第二堂課」中,我們有提及不可撤銷信託定義為委託人不可撤銷該信託的類型,但是不可撤銷信託成立後,就沒有任何修改的餘地嗎?其實也不一定,以德拉瓦州為例,不可撤銷受託人可以向德拉瓦州法院申請修改條款用於滿足受益人的需求;或是另一方式,使用轉注信託作為修改信託的工具。
- 轉注信託 Decant
- 目的
保護人(分配顧問)欲修改合約中不適合之條款,或是主要受益人要放棄受益人身分要當保護人(通常會有這個意圖都是變更新受益人為其下一代子女)。 - 操作方式
受託公司依據保護人(分配顧問)指示將原信託資產轉注到一個或多個信託,合約條款可以不相同,但新信託受益人只可減少、不可以增加。 - 發動時機
原受益人不再需要信託分配,且有下一代受益人,可以由保護人(分配顧問)指示。
- 目的
- 分割信託 Division
- 目的
將信託資產分割為獨立的子信託。 - 操作方式
按照主要受益人數將資產分成等比例或合約比例,需要特別注意,分割信託合約即是原合約。 - 發動時機
按合約內容,可為委託人或主要受益人過世時,或是由保護人下指示。
- 目的
資料來源
https://reurl.cc/DylrzQ
http://www.hwgroup.com.tw/info_1/20210616
〈美國信託與跨境傳承〉〈跨境財富傳承與家族信託傳承實務〉
安致勤資會計師集團創辦人呂旭明會計師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