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信託小教室 – 信託契約及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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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為一種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的契約形式,因此會透過信託契約來規範相關事宜,包括列明三大確定性以符合設立信託的法律要求。但契約書為法律形式,有時難以傳達委託人完整的想法,尤其在全權委託信託的情形下,受託人需自行判斷信託資產的管理及運用,受託人需要更詳細的細節來判斷委託人的意願,此時該怎麼辦呢?

    通常在設立信託時 (尤其是全權委託信託),委託人會撰寫「信託意願書 (Letter of Wishes) 」來表達其完整的信託資產分配意願,用以協助受託人於日後判斷信託資產的運用。然而,信託意願書與信託契約不同之處在於意願書不具法律效力,僅作為信託的指引。因此,當信託意願書的內容違背信託契約時,一般來說受託人將以遵守信託契約為原則進行信託資產的管理。

    一般情形下,受託人會參考意願書的內容進行信託的管理,但需注意,若受託人過分遵從意願書中不合理的條款,信託不幸面臨訴訟案件時,有可能因為受託人實際上為實質控制信託資產的法定所有權而導致信託變成無效信託,使該信託喪失資產保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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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STEP(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Modul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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