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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信託除了必須遵從基本法律規範的信託三大確定性外,居然還有其他情形會造成信託有效性受到衝擊?
委託人對信託資產保留過多權力,意即未將資產的控制權轉移予受託人,將造成信託無效,我們將這種信託稱為虛假信託 (Sham Trust)。
無效的虛假信託分為兩種類型:
- 形式無效 (Formal Sham)
指信託契約條款明確地表示保留委託人保留部分或全部信託資產的控制權,這種情形下,受託人僅作為有名無實的魁儡。
- 實質/行使無效 (Administrative/Substantive Sham)
儘管在信託契約中並未給予過多權力保留權,在受託人同意之下,委託人對信託資產仍具有過多的控制權,則該信託為實質/行使無效。
結論
不管是形式無效或實質/行使無效的信託,該信託架構都相當脆弱,委託人的債權人、稅務機關、遺產繼承人等可以針對信託的有效性向法院提出訴訟以擊穿信託,使信託財產回歸到委託人身上用來償還債務、稅款、或作為遺產分配。
因此,在設立信託時必須確保達成信託三大確定性外,同時要注意委託人保留的權力是否符合法律規範,否則可能造成信託無效、無法達到創建信託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