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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過目的信託後,或許您已經留意到台灣並沒有目的信託,以慈善為信託目的的信託在台灣稱為公益信託,那什麼是公益信託呢?為何許多人對公益信託心存疑慮,納悶他是否真如其名般為社會創造福祉,還是隱藏了某些不為人知的操作,甚至認為公益信託實質上就是一場騙局?而在這樣的背景下修法的呼聲四起,避免公益信託被濫用為個人私利的工具,終於在民國110年迎來修正草案,草案內容是什麼呢,我們將繼續帶您看下去。
什麼是公益信託?
有別於一般信託,公益信託顧名思義是一種為創造公共利益而成立的信託,基於慈善、文化、學術、宗教等各種公益事業,然而在人生有限的情況下,公益信託就發揮了關鍵角色,透過公益信託,委託人可以捐贈金錢或資產讓信託得以長期運作,持續為社會創造正面影響。
著名的公益信託包含經營之神王永慶成立的「王長庚公益信託」,持有近台幣六億元的現金和股票;以及前幾年鬧得沸沸揚揚的地王、宏泰集團創辦人林堉璘成立的「公益信託林堉璘基金」。
公益信託的隱憂與修正
雖然公益信託本身立意良善,但相信大家看過中嘉收購案後,就會發現公益信託為了鼓勵行善提供了許多租稅優惠,但詳細規範上卻有許多漏洞,反而成為有心人以公益之名行避稅之實的最佳工具,為了杜絕此番亂象,行政院通過了信託法部分修正草案,至今仍在立法院審議中。
法務部對本次修正的重點是秉於「防弊」與「興利」之精神,修正公益信託法制,期以促進公益之實現。
- 公益支出不足->增設年度最低公益支出比率
公益財團法人就有60%的公益支出佔比規定,而本次修正也考慮公益財團的比例,草案將公益信託的年度公益事務支出需大於等於前一年底信託財產總額2%或年度收入總額60%。
- 財產運用規範不明,致有控股化現象->解決控股化疑慮,研擬事前、事中及事後的監管機構
事前
1.須符合主管機關所訂「現金總額比率」
2.設立時非現金財產達一定價額者,應提出財產運用計畫
事中
1.接收非現金財產捐贈達一定價額者,應提出財產運用計畫
2.僅得於財產總額5%範圍內購買上市(櫃)股票;對單一公司持股不得逾5%
事後
1.公益信託關係消滅後,其財產僅得歸屬於公益法人、公益信託或各級政府
- 資訊揭露有限,透明性不足->強化資訊揭露制度、監督機制
需於網路公開指定資訊,以及由主管機關進行外部監督,信託監察人內部監督並藉由資訊揭露由公眾監督。
公益信託與基金會修法的漫漫長路?
事實上,公益信託的慈善支出大多又反手投入委託人自家成立的基金會,儘管政府已經擬定修正草案試圖解決公益信託慈善支出比例與控股化的問題,卻無法解決如中嘉收購案左手倒右手投機行為,因法務部已正式發函將財團法人法第19條的「單一企業持股不得逾5%」解釋為「不溯及既往」,這就代表已經完成股權投資且持股比率超過5%的財團法將人不受此新規定的影響,新的監督要點僅要求「不得增加持股比率」,對於舊有的基金會空有規定卻難以實質約束。
結論
本次修正希望能夠約束公益信託發揮其公益的本質,避免有心人遊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確保公益信託或基金會不會成為家族控股操作的工具,儘管對「單一企業持股不得逾5%」的解釋無法溯及已存在的基金會,但現今已相對較少家族還會利用基金會來達成控股目的,顯現修法的初步成效。而為了遏止透過公益信託節稅的亂象,未來修法勢必會以逐步提高年度公益事務支出為主軸,讓公益信託真正扮演其社會責任,為社會創造積極影響,也將激勵更多人參與公益事業。
資料來源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e53d5a60-de3a-41de-879a-11e7b435d206
https://www.storm.mg/article/1067862?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