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信託?掌握信託常見迷思 – 從信託收費、稅務效果到資產保護破解實際運用問題

上一篇文章中我們詳細解析信託,帶讀者了解台灣信託與境外信託的歷史緣由與實際案例,直到現今,信託已發展成財務規劃的工具,提供全面性的資產管理、資產保護、稅務規劃以及遺產規劃,除了詳細解釋境外信託與台灣信託的差別,也讓讀者理解境外信託法定所有權與權益所有權的完整分離,讓其在跨境財富管理和資產保護等效果更為顯著。

! 本篇將進一步解析信託中的常見迷思與誤解,幫助讀者更全面地掌握信託實際運用情況。

迷思一、信託只適合有錢人設立? 視資產需求而定!

我們常聽到高淨值資產的家族透過信託來管理家族財富,導致大家逐漸產生「信託只適合有錢人」這個迷思,然而實際情況其實是視需求而定,任何人都可以透過信託這個工具達成財富傳承的效果,而在財富傳承的同時,許多人最在意的就是運用信託這個工具的真實成本,若成本太高反而會造成反效果,讓家族財富逐年被侵蝕。

在理解信託運作的收費上,我們可以先從一般人比較常見的財富管理工具:共同基金 的收費方式切入,因信託與共同基金在資產管理的收費模式上具有相似性,因此可以藉由兩者的收費架構來更好地理解信託。

基金與信託的收費方式

  1. 共同基金收費

    共同基金也就是一般人俗稱的基金,是一種由專業機構向投資者(一般大眾)募集資金,並由專業基金經理人或團隊進行投資管理的工具,基金經理人會將募集到的資金,依據基金的投資策略與目標,分散投資於各種資產,如股票、債券、不動產等,投資者則能享受由專業管理團隊操作帶來的潛在收益,從基金的申購到贖回,有手續費、經理費 / 管理費、其他行政等費用。

    一般而言基金規模越大,相關費率越低,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會依據基金淨資產的 0.5%~1.5% 收取管理費數據來源:中華郵政官網),基金的資產則來自於大眾投資者,因資產規模龐大,能通過規模經濟壓低管理費用的佔比,並以基金的績效吸引更多客戶的資金。

  2. 信託收費

    境外信託管轄區的比較表格中,我們詳細列出境外管轄區信託的收費標準,基本上區分為設立信託的費用(依照信託複雜程度有不同的價格)以及信託財產每年的管理費,儘管都稱為管理費,基金提供的服務是資產管理,並透過專業機構投資來創造績效,信託提供的是受託人的專業服務,包含不同資產的管理以及信託契約的執行。

    委託人將資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管理或處分這些資產,信託每年會根據資產規模收取約 0.5% ~ 2% 之間的保管費 / 管理費,由於信託需依賴專業受託機構進行管理,且為保障受益人權利,信託資產必須設立獨立帳戶,無法像共同基金募集大量資金透過規模經濟來壓低費用,可以想像成設立信託的委託人家族雇用了一個專業管家,負責執行管理與分配信託財富。

    總結來說,共同基金是面向一般大眾的資金管理工具,通過規模經濟壓低管理成本,並以經營績效吸引更多資金,屬於創富與守富階段的財富累積;而信託則是專屬於委託人家族的資產傳承工具,針對個別資產進行專業化管理,提供資產管理與傳承的客製化服務,屬於守富與傳富階段的財富傳承。

共同基金與信託收費比較

共同基金信託
成本類型
‣ 基金申購 / 贖回:
一次性(手續費)

‣ 基金投資期間:
每年固定費用 (經理費 / 管理費)


‣ 信託設立:
一次性(簽約費 / 設立費)

‣ 基金投資期間:
每年固定費用 (保管費 / 管理費)



由於信託性質更偏向資產傳承,因此通常當資產累積到一定規模,傳統金融工具難以滿足日常管理與傳承分配需求時,設立客製化的信託便成為最佳選擇,破除「信託只適合有錢人」這個迷思,而是「信託適合有資產傳承需求的人」。

台灣常見信託類型

台灣信託的收費結構主要包括信託簽約費(約數千元)以及每年約 0.2% – 0.5% 的管理費,從統計資料來看,金錢與不動產信託佔據了大部分交易量(分別佔 78.4% 和 17.9% )。

主要用於資產傳承,在資產保護和稅務優化方面功能相對有限,因此若需進行更複雜的財富規劃或跨世代傳承,境外信託會是一個更為理想的選擇。

境外信託設立重要考量:你適合使用信託嗎?

我們已經了解信託的主要功能是資產傳承,因此只要有資產傳承需求的家庭都適合使用信託,然而實務上為了避免信託每年的保管費侵蝕資產,通常評估是否承作信託有以下幾個考量要點:

  1. 資產傳承需求非單純遺囑能滿足
    在家族傳承規劃中,若沒有信託僅靠遺囑往往無法滿足複雜需求,繼承人會直接拿到大筆遺產。如果繼承人缺乏理財專業,可能會因不當投資快速耗盡財富。此外,非專業人士處理複雜資產時,面臨繁瑣的法律程序,不僅費時費力,還可能因繼承人間爭奪遺產而引發訴訟,導致遺產縮水。

    透過信託,不僅能靈活分配資產、限制後代隨意變賣祖產,還可指定特定受益人或支持特定公益等需求,有效避免因繼承人缺乏專業管理而導致家族資產貶值甚至被賤賣的風險。

  2. 多樣化資產的傳承需求
    對於擁有不同類別資產的家族而言,信託可以協助有效管理與傳承包括現金、股票、債券、未上市公司家族企業股權、不動產、專利權、珠寶、藝術品等各類資產,除了可管理的資產較多元且在信託法的框架下,受託人受到法定信託義務的約束,需謹慎管理信託財產,保障跨類別資產的長期有效保值傳承。

  3. 信託收益的創造高於保管費:善用信託有效提升資產
    當信託資產每年產生的收益高於信託公司收取的管理費,資產在信託架構下不僅能自給自足,還能帶來額外的利潤。例如,當委託人將家族企業股票納入信託資產,並且該企業每年發放的現金股利高於信託公司收取的保管費,除了有效提升了家族資產的長期增值效果,同時達到穩定管理的目的,透過信託資產的妥善規劃,達到「收益高於保管費」的配置,確保資產不被保管費侵蝕。

台灣信託或境外信託我該如何選?

儘管台灣信託相較境外信託功能較為單一,但承作門檻較低,且信託條款為中文,避免用字爭議。
高資產客戶亦可搭配其他台灣的金融工具使用,透過多重工具達到類似境外信託的效果,以下三類客戶比起境外信託更適合使用台灣信託作為資產傳承工具。

  1. 家族資產淨值小於 3,000 萬者
    由於淨值小於 3,000 萬,利用多種台灣金融工具便能達成很好的資產傳承效果,建議利用

    • 1.1 台灣贈與稅:
      每年免稅額 244萬,逐年將財產轉移至信託內,透過約 10 年左右的規劃,即可完成大部分資產轉移。

    • 1.2 人壽保險:
      根據台灣的保險法,當要保險人身故時支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會被計入遺產,保險死亡給付的免稅額為每一申報戶全年總額 3,740 萬元以下不需計入。 對於資產規模較小的客戶,運用贈與、保單及信託等工具便能享有不錯的資產傳承效果。

  2. 三代以內家族傳承需求者:
    台灣信託受益人的限制,不利於家族跨世代傳承,法務部規定自然人受益人至少須為胎兒,因此家族信託的受益人規劃通常僅能涵蓋既存的祖孫三代左右,若家族組成單純,且規劃傳承範圍在三代以內,亦可考慮台灣信託作為財富傳承工具。

  3. 主要傳承資產位於台灣者 :
    非現金資產的轉移成本較高,若家族主要傳承核心資產為台灣人壽保單、台灣不動產、台灣家族企業股票等較難轉移之資產,則更適合運用台灣信託,搭配閉鎖型公司作為財富傳承架構。

整體來看,雖然台灣信託不像境外信託有稅務優化及資產保護效果,且動輒達到百年的跨世代財富規劃期間,但適合資產規模小、傳承需求小於三代或主要傳承資產位於台灣的客戶。

迷思二、信託真能節稅嗎?剖析信託節稅效果與誤區!

想到信託時,人們往往直覺認為那是有錢人拿來節稅的工具,事實上信託的稅務效果必須在特定的情境下才能發揮作用,而台灣信託與境外信託的節稅原理也大不相同。

在我們先前介紹境外信託時有提到,境外信託優勢之一在於其稅務規劃的功能,其原理是透過設立信託轉移法定所有權,降低所得稅與遺產稅稅基、消除資本稅。

台灣信託的稅務效果則是來自一個特殊的情境:

過去台灣許多企業家希望將家族企業傳給下一代,但又擔心直接贈與家族企業股票給下一代,會失去對家族企業的控制權,或未來因家族糾紛導致股票被出售給外部人士,不利於家族企業經營;此時信託鎖住股權的效果便成為一個理想的工具,大多數企業家採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方式,委託人仍保留資產(家族企業股票)的控制權,而孳息(家族企業分配股利)則分配給受益人,在分配資產給受益人時,確保受益人無法干預資產本身(如買賣股票)同時也能部分達成資產傳承的目標。

? 此時讀者想必有疑問,「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實務上要如何課稅

許多人常誤以為信託可以節稅,便是由於面對未來的孳息收入折現計算時的差異,然而是節了哪個地方? 省了什麼稅?下面將透過台灣課稅理論解說節稅原理。

境外信託有效優化整體稅務,台灣是否可以達成同樣效果?

上一篇有與讀者分享台灣與台灣為大陸法系的國家,其信託設計與普通法系國家的信託在本質上有所不同。

讀者可能經常在媒體上看到,許多國外名人透過設立信託來達成稅務規劃的效果,這背後的原因主要在於普通法系國家的信託制度允許法定所有權與權益所有權的完全分離。

透過這種完整的分離,委託人可在低稅或零稅率的境外司法管轄區設立信託,以有效降低境內的稅務負擔,達到節稅效果。



在這種架構下,信託資產不再屬於委託人,因此所產生的收益也不會直接影響委託人或受益人的稅務。

然而,台灣的稅務制度遵循經濟實質原則,僅將信託視為資產傳遞的工具,而不承認受託人的獨立性,因此難以達到遞延課稅的效果。台灣稅務機關認為,信託的實際受惠人仍是委託人或受益人,也就是說,台灣的信託無法享有境外信託在稅務規劃上的優勢,當信託受益人取得信託收益時,該所得將無法遞延,需立即按所得金額課稅。

接著,我們將深入剖析台灣信託在稅務規劃中的迷思與理論,探討不同信託架構對贈與稅負擔的影響,並比較其節稅效果。

台灣課稅理論 – 透過信託節稅是否為可行之舉?

在自益信託中,移轉過程不會對委託人課稅;而在他益信託中,則涉及贈與稅。
然而,在信託成立時,他益的價值往往尚未發生或不確定,但稅法規定即使如此,仍需在信託成立時課贈與稅,而非等到實際發生時,這引發了對「未知價值」如何課稅的挑戰,以下讀者需要了解何謂經濟實質原則。

台灣經濟實質課稅原則,需透過「折現」計算課稅,也就是將未來轉移的信託利益利用特定折現率計算現值。

簡單來說就是:「現在的一百塊若什麼都不做放在銀行領利息,十年後將會等於本金的一百加上這十年收取利息的錢。」



若反過來想,十年之後會拿到的一百塊,現在若要直接計算價值,將十年後的一百扣除他這十年內應該要領到的利息,便可以得到這筆錢的現值。

因此在經濟實質課稅原則下,台灣設立信託便必須用此現值進行課稅,委託人必須就折現後的現值在「信託成立時」馬上課稅,但信託內資產未來產生的孳息未知,放在銀行的現金會有利息、股票每年可能領到股利,就算是土地亦可能每年產生租金收益,因此政府規定必須用一個標準的折現率進行計算。

台灣對於未知信託孳息的處理方式根據〈遺贈稅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於未確定的孳息,將依贈與時的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折算現值來計算贈與稅。」

這種計算方法的運用對未來收益的現值計算具有節稅效果(因能產生收益的信託資產大多都能帶來超過一年期定存利率的收益率),而此處的設計也是節稅的來源技巧,用以下例子幫助讀者理解。

假設王先生是一位企業家,擁有自家公司的股票 40,000,000 股,他希望將這些股票在未來十年內逐步傳承給三位子女,以確保子女的財務穩定,同時希望在稅務方面達到最佳規劃效果。


✦ 王先生想利用信託安排股票的傳承,每種情境依據「本金、孳息的歸屬」而異,以下三種情境讓讀者一目了然其稅務的效果:

委託人:王先生

受託人:ABC 銀行

受益人:王先生的子女

信託期間:10 年

信託財產時價(113 / 12 / 25):股票 40,000,000 股,每股 2.5 元,共 1 億元

郵政儲金固定利率:1.6%(根據民國113年一年期定存利率)



依據經濟實質原則,未來信託的價值等同於當前股票價值,而信託期間的孳息價值則通過折現來計算,公式為:

目前股票價值 – 未來折現值 = 計算出的孳息價值

目前股票價值為 1 億元,假設股票在 10 年後仍是 1 億元,則他的折現價值計算後為 85,322,372 元,其中差額 14,677,628 元即為「孳息的價值」。

  • 本金:
    委託人設立信託,將40,000,000股,每股市值為2.5元,總計 1 億元放置信託裡,這1億元即為信託的本金。

  • 孳息:
    簡單來說就是信託的本金創造出的收益,信託資產的不同,創造收益來源便可能不同,因此台灣信託股票的孳息按稅法認定,一律基於未來價值與現值的差額計算。

✦ 例子中,王先生使用不同形式的信託類型時,各自的贈與稅差異為何?

信託類型一:本金他益、孳息他益

基本上與一般贈與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委託人可透過信託契約明確規定各子女未來取得的股份比例,而子女僅能在信託期間結束後才能正式取得資產。
→ 在此期間,受益人能穩定享有孳息收益,這不僅有助於委託人提前規劃子女的股份分配比例,避免日後因財產分配問題產生紛爭,同時也能確保子女在信託期間擁有穩定的收益來源。

信託類型二:本金他益、孳息自益

部分企業主選擇「孳息自益」模式來保障自身生活,並透過「本金他益」的信託契約規定各子女未來可取得的股份比例,以降低財產分配引發的潛在糾紛。
→ 此架構能確保委託人在信託期間內仍擁有穩定的孳息收益,同時為子女提供清晰的繼承規劃,避免後代因財產問題產生爭執。

信託類型三: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在企業股權傳承中,企業主通常擔心股權贈與子女後,子女可能隨意出售股權,從而影響企業的穩定性,因此採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模式,企業主可以保留對股權的控制權,同時讓子女持續享有孳息收益。
→ 這種安排在保障企業穩定的同時,也能為子女提供長期的經濟支持,實現傳承與控制的平衡。



✦ 例子中,王先生透過不同形式的信託時,贈與稅會如何計算?贈與總額會是多少?
贈與稅計算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

本金他益孳息他益
‣ 贈與稅計算: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現金或信託財產市價課稅。 (效果與一般贈與相同)

‣ 贈與總額:
信託財產市價 1 億


本金他益孳息自益

‣ 贈與稅計算:
僅「本金」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贈與稅計算時將考量信託金額及孳息受益期間的長度,並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 贈與總額:
贈與稅為股票現值,以股票市值按郵政儲金固定利率 1.6% 折算現值,總額為 1 億 / ( 1+0.016 )^10 = 85,322,372 元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 贈與稅計算:
僅「孳息」課徵委託人贈與稅 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折現後本金)後之餘額為準。

‣ 贈與總額:
贈與稅課稅金額為孳息,孳息的金額為 1 億 – 85,322,372 元 = 14,677,628 元

不同信託架構:贈與稅比一比

台灣贈與稅採取累進制,可至財政部試算贈與稅,計算公式:

贈與淨額(扣除免稅額 2,440,000)× 稅率 – 累進差額 – 本年度內以前各次應納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 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25,000,000 以下10 %0
25,000,001 – 50,000,00015 %1,250,000
50,000,001 以上20 %3,750,000



✦ 最後統整例子中,王先生透過不同形式的信託時,贈與稅為多少?

本金他益孳息他益以贈與總額 1 億元計算,依照上述公式得出贈與稅為 15,762,000 元。
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以贈與總額 85,322,372 元計算,依照上述公式得出贈與稅為 12,826,474 元。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以贈與總額 14,677,628 元計算,依照上述公式得出贈與稅為 1,223,762 元。

台灣財政部號令中的節稅重點

台灣大部分企業家(委託人)偏好使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架構,藉此達到節稅效果。

由上述例子可見,該信託形式在贈與稅上具有一定的節稅優勢,因此成為許多企業主的選擇。然而,財政部已察覺此節稅漏洞,並於 100 年 5 月 6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 10000076610 號令,簡單來說讀者可以聚焦於兩個關鍵問題:「時點、控制盈餘分配能力」。

委託人在透過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會議資料得知被投資公司即將分配盈餘後,簽訂信託契約。


所謂的「知悉」,其實是在探討委託人是否有掌握到股東會所公布的盈餘分配資訊,因會影響到信託的稅務判定,若稅務機關認為委託人在簽約信託前知悉了股東會的盈餘分配狀況,該信託孳息收益視為確定孳息,直接依照實質課稅納入贈與稅的課徵範疇。

在信託簽約成立前,若委託人有「控制」盈餘分配的能力,國稅局會將其視為確定孳息。


舉例說明,在一個家族企業中,若六位股東都是家族成員且同時擔任公司董事,且父母持有的股份已超過半數,則在信託合約簽訂前,父母實際上已擁有對盈餘分配的控制權。

在此情形下,國稅局會認定父母有能力控制該盈餘,因此該信託孳息收益視為確定孳息,直接依照實質課稅納入贈與稅的課徵範疇

一旦被國稅局發現,這種安排將被視為與一般贈與無異,實際領取的孳息會被認定為委託人的所得,需繳納綜合所得稅;而當受託人將孳息轉交給受益人時,則需依規定繳納贈與稅。

讀者此時可以思考一個問題:利用信託節稅是否真的有較佳效果

隨著國稅局對信託操作設下多項限制,若企圖利用信託架構達成節稅目標,必須謹慎評估其可能的風險,若僅依賴尚未確定的孳息來達到節稅效果,這種策略承擔相當高的稅務風險,因一旦國稅局認定委託人在信託期間具備控制盈餘的能力,或於信託設立時已知悉盈餘分配的具體資訊,該信託將被視為規避稅務行為,國稅局可按實質課稅原則要求委託人補繳應納贈與稅。

實際可見台灣創見資訊是如何打破信託節稅的案例,其總經理設立了「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在此案例中,委託人藉由非確定孳息的計算方式來降低贈與稅的稅負,但國稅局最終認定該孳息屬於確定孳息,兩者認定的差異導致委託人須補繳贈與稅。

? 讀到這裡可能會好奇:「既然台灣的法規對信託節稅不那麼友善,那境外信託是否真的能完全免稅」

只要在境外設立信託,真的就不用繳稅嗎?

首先讀者要釐清委託人在低稅或零稅率的境外司法管轄區設⽴信託時,確實可有效降低境內的稅務負擔,達到稅務規劃的效果,然而委託⼈和受益⼈在創建信託和分配收益到⾃⾝國家時,仍需依據其所在國家的法律承擔相關稅務責任。

  1. 贈與稅
    財產轉移至境外受託人設立信託時,通常需繳納贈與稅。
    (台灣贈與稅每年免稅額 244 萬元,超過 244 萬元者贈與稅最高課徵 20% )

    在台灣根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之 1 > 辦理贈與稅申報
    • 台灣國民居住在國內時,將國內或國外的財產贈送給他人時
    • 台灣國民居住在國外或外國人贈送國內財產時
    • 贈與行為發生的 2 年內,雖然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將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時

  2. 所得稅
    當境外信託分配財產或收益給受益人時,受益人須在所在國家繳納所得稅。

    〔台灣境外所得達 100 萬元以上就要申報並計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基本所得額總計超過 750 萬元者課徵 20% 稅。〕


進⾏贈與稅、所得稅的稅務規劃時,仍需遵循⾃⾝國家法規,因此該繳的稅還是要繳。

受託人為個人受託人為法人信託公司
稅務管轄地受託人的居住地或國籍公司的註冊或營運地點
稅賦義務受託人所在管轄地的稅務法律,對全球收入及資本利得課稅公司所在司法管轄區對全球收入及資本利得課稅
影響因素受託人的個人居住地及國籍決定其稅務公司的註冊地及運營地決定其稅務



從表格中可以看出,若受託人或信託公司設立在境外的低稅或零稅率管轄區,通常可以享受免稅或稅務優惠,而此處便是利用境外受託人/公司之所在管轄地所帶來的稅務優化之效果。

迷思三、設立信託就能完全保護資產嗎?關鍵細節不可忽略!

許多人認為創建了信託如同建立了一道保護牆,甚至認為電影中許多不法份子都是將財產放入信託後,就能高枕無憂躲到小島運用信託財產度假。

然而現實遠沒有電影情節簡單,實務上建立一個資產保護信託並非僅僅有信託名義就能完全保護資產,還需要達成各種條件,以及避免信託被不當利用為脫產工具。

以下實際案例帶讀者理解即使設立境外信託,在未達成資產保護信託的條件下,債權人仍有可能成功進行追擊。

普加喬夫案例啟示

謝爾蓋·普加喬夫是一位備受矚目的俄羅斯企業家與政治人物,他於 1990 年代創立了國際工業銀行。

這家銀行在俄羅斯經濟轉型期迅速崛起,並且很快被納入與國際金融組織合作的機構名單,成為俄羅斯最大的私有銀行之一。 2008 年普加喬夫不幸遇到金融危機,國際工業銀行即使在獲得政府援助後仍破產,普加喬夫為保護資產將大量資產轉移至五個紐西蘭信託,並把自己設為保護人以保留對信託的控制權。

此案件最終因普加喬夫對信託的控制權力過大,信託被判定為虛假信託,最終法院裁定信託無效,債權人成功追回信託資產,信託的保護效果完全失效。

在本案例中債權人攻擊普加喬夫以下兩點

  • 欺詐意圖設立信託
    欺詐意圖的核心概念有四種:

    1. 委託人轉移財產後將無法償還債務

    2. 在法院要求償債後才進行財產轉移

    3. 在債務危機後才設立信託

    4. 在從事高風險事業前轉移資產至信託

→ 普加喬夫在面臨危機中設立信託,實際上是欺詐意圖中的第三點。

無論是依據哪一國的境外信託法,債權人仍可以利用現有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訴訟,指控該信託行為屬於詐欺性資產轉移,假設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控訴普加喬夫因惡意脫產而設立信託,法院會判定該信託無效,最終收回信託資產來償債 。

  • 過度保留權力,信託遭擊穿
    普加喬夫將自己設為信託的保護人,並且保留對信託的控制權,然而保護人的角色是為了監督受託人,避免受託人瀆職或侵害受益人權力。

    若保護人同時由委託人來擔任,便會形成委託人掌握過多權力的狀態,使受託人獨立行使職權的能力受到限制,一旦保護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權力劃分不明確,便難以認定委託人有真正創建信託的意圖。

    委託人實際上成為了真正掌控信託資產的人,信託因此將被認定為無效。

普加喬夫案例的啟示,即使設立了信託,過度的控制權將使信託失去應有的效果

普加喬夫將自己設為信託的保護人,且他過度干預信託資產的管理,實質上剝奪了受託人的權力,導致受託人形同虛設,僅作為委託人的傀儡;最後法院判定該信託屬於虛假信託宣告信託無效,最終信託資產被用來償還債權人。

! 這個案例凸顯了一個關鍵問題

許多企業家在設立信託時,希望同時達成保護資產與掌控資產的雙重目標,試圖實現「魚與熊掌兼得」的理想。然而,在實務操作中,這種平衡往往難以達成,因委託人通常不希望放棄資產控制權,又希望提升資產保護的效果,如果委託人不願捨棄對資產的控制權,一定會削弱資產保護的效果,通常需要放棄部分對資產的控制權,以換取更高的保護力度或稅務上的優勢。

? 那麼我們該如何避免類似的風險,並達成最佳的資產保護效果

建構資產保護信託該怎麼做?必要 5 點條件詳細解析!

首先讀者要先了解如何運用信託使資產保護最大化。
根據國際信託與資產規劃協會 STEP,資產保護信託並非某種信託型態而是信託目的,境外信託從業者認為能夠達成資產保護的信託有以下五點:

1. 準據法依據 – 是否採用伊莉莎白法令(Statute of Elizabeth)

在了解境外金融中心設立資產保護信託的好處之前,我們要先了解伊莉莎白法令和現代信託保護法的差異。

《伊莉莎白法令》起源與背景解析

面對債權人追討財產時,信託保護的效力可以追溯到《 1571 年欺詐性轉移財產法案》(Fraudulent Conveyances Act 1571 ),該法案也稱為《伊莉莎白法令》(Statute of Elizabeth)此法案運用於施行普通法的國家。

在 1571 年之前,財產持有人(委託人)可以在面臨個人財務危機時,將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創建信託。

這樣做,當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時,委託人可聲稱不再擁有這些財產的所有權,因此債權人也無法從委託人身上獲取資產進行求償,這種方法在 16 世紀對於債務人來說非常有效,能夠幫助他們成功規避債務。

委託人在債務危機中通過轉移財產來逃避債務責任,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伊莉莎白法令》應運而生,允許債權人在發現欺詐意圖的情況下,向法院請求宣告信託無效。

《伊莉莎白法令》影響與運作

根據《伊莉莎白法令》,當委託人將資產轉移至受託人設立信託,如果該轉移具有欺詐性質,債權人可以要求撤銷信託,並追回資產進行債務清償。

欺詐性質包括委託人在面臨債務責任或開始高風險業務時進行財產轉移, 在這種情況下,不僅是信託成立前的既有債權人,甚至是在信託創立後的未來債權人,都可以行使伊莉莎白法令,且沒有追溯期限向委託人求償。

從《伊莉莎白法令》到現代信託制度的發展

隨著法律的演進,許多國家逐漸用現代信託法取代《伊莉莎白法令》,如英國在 1986 年通過的《破產法》,儘管《伊莉莎白法令》不直接地適用於現代的信託制度,卻奠定了打擊欺詐性財產轉移的法律基礎。

現代信託保護法在延續其精神的同時,對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追訴時限等方面進行了調整,根據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信託的設立在保護資產和防範債權人追索方面所具備的保護力確實會有所差異。




基於《伊莉莎白法令》的國家賦予債權人較強的權利,使既有債權人,甚至未來的潛在債權人能夠在債務人喪失償債能力時,請求法院判定信託為欺詐性移轉,從而追回信託資產進行清償。

→ 因此在《伊莉莎白法令》的司法管轄區對委託人是較沒保障的,信託財產容易受到債權人的攻擊,許多境外金融中心已經廢除了《伊莉莎白法令》,並制定了現代的信託保護法,提供更有效的資產保護。

現代信託保護傾向於債務人而非債權人,雖然廢除了《伊莉莎白法令》但這些新法案由《伊莉莎白法令》精神之新條款取代,對於既有債權人與未來債權人作出區分。

現代信託保護法將舉證責任置於債權人身上,債權人需向受託人提起訴訟才能聲張其債權,並且需要符合各境外管轄區設有特定的追溯時限

只有當債權人能證明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具有欺詐意圖,才能申請信託無效,並且僅限於既有債權人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未來債權人無權對信託財產提出要求。

因此,採用信託保護法的管轄區為信託的設立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保障,且信託保護法的最大優勢在於資產保護信託能有效防範未來可能出現的未知債權人,如委託人設立時已知有未來潛在債權人的存在時,便無法達成建構資產保護信託的目的。

2. 不可撤銷信託

資產保護信託必須是不可撤銷信託。

→ 如果信託是可撤銷的,委託人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法院在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可以命令委託人行使撤銷權來償還債務,使信託資產重新暴露在債權人的追索範圍內。

此外,信託有撤銷條款容易成為欺詐意圖的證據。
(例如,委託人意圖在債務危機過後將資產從信託中取回,這種設計將削弱信託的資產保護作用,也將成為債權人起訴撤銷信託的有力證據)

3. 全權委託信託

在全權委託信託中,受託人擁有自由裁量權,可以將資金分配給其認為合適的受益人。 因此,即使委託人也是受益人之一:

→ 因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不具備個別的受益權,受益人僅能期待而非要求利益分配,非實際擁有的權益。

也就是說債權人或破產執行人無法要求委託人償付。

4. 限縮委託人保留權

信託契約不應賦予委託人過多的權力,例如移除受託人、擴大受益人範圍、影響投資決策或決定資產分配等,對於受託人或受託公司有過多的干涉,縱使信託是不可撤銷的,委託人在信託契約中保留的權利越少越好,若有修改需求,通常會由意願書來代替。

→ 如果由委託人掌控過多權力,將會被視為仍在控制信託,這有利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撤銷信託。

境外設立的信託,若操作不當,仍可能在離婚、破產、欠債時被成功追償,僅僅在信託契約中標註全權委託並不足以保障信託的獨立性,還需評估實際運作,特別是委託人是否保留了過多的控制權,要判斷信託是否具有效力,需檢視委託人保留了哪些權力,以及這些權力是否影響了受託人獨立行使職責。

4. 信託資產位於境外

為了最大化資產保護,信託資產應轉移至境外司法管轄區。

→ 如果信託資產位於與債權人同樣的司法管轄區,資產將容易被查獲並強制清算,尤其境內法院傾向協助債權人收回債權時,法院可能認定信託為虛假信託或具欺詐性質。

此外,選擇境外受託人也至關重要,如選擇境內受託人,受託人接受財產轉讓後資產仍然留在境內,無法避免受託人受到境內法律的約束,財產容易因法院命令而遭受凍結。

結論

本文的目的是幫助讀者深入了解信託的背景與理論,從而認識信託在台灣與境外的發展與優勢,並且破解許多人對信託存在的迷思,透過本文,讀者可以更清楚地認識到,擁有信託並非一種免死金牌也非節稅妙招,而是需要顧及到多層面的思考,並在合理的運用下,協助家族傳承的工具。

台灣的信託由於法規的限制,信託操作空間較小,主要應用於資產傳承,缺乏資產保護和稅務規劃功能。相較之下,境外信託(如新加坡、開曼等地)具有更大的彈性,除了資產傳承外,還能為資產保護與稅務優化提供更多選擇,因此高淨值人士常選擇境外信託來滿足其更複雜的需求。



在現實世界中,高淨值資產的擁有者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國家徵用、破產及不嚴謹立法帶來的影響。因此,設立一個穩固的信託來保護自身及家人的財務安全至關重要。然而,信託的設立需要全盤考量,若以投機心態設立,反而難以實現保護資產的效果,如果讀者希望更深入地了解信託在家族傳承中的應用,歡迎填寫常杏表單,我們會依照個人狀況給予不一樣的專業建議。

對於考慮設立信託的讀者,應注意信託設立涉及多層次的考量,包括國籍、家庭狀況、資產類型、傳承目標及稅務規劃等。即便是同樣的信託工具,根據不同的客戶需求,應用方式也會有所差異,如欲了解更多細節,請聯繫「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我們將根據您的個人情況提供量身定制的建議。

資料來源

https://finance.sina.cn/zl/2022-06-02/zl-imizirau6258062.d.html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media/623c50c58fa8f540eea34c1c/HS392-table-2022.pdf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individual-income-tax/basic-tax-question/scope/EV0rY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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