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及王永在成立數個境外信託,將其金額達千億台幣的台塑集團股份納入信託進行資產規劃。其中,Global Resource Trust (GRT) 面臨該信託潛在受益人王永在二房長子王文堯以及王永慶長子王文洋的控訴,近期法院判定王文堯及王文洋勝訴、GRT 移除其受益人身份的決策無效。然而,由於 GRT 為全權委託信託,王文堯、王文洋、以及其他有意願爭取信託資產的受益人必須透過另起新訴訟才有望取得 GRT 中高達 5.6 億美元的信託資產,本文將詳細介紹王永慶及王永在設立的全權委託信託 GRT,讓讀者了解為何王文堯和王文洋的爭產之路方才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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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慶及王永在於 2001 年成立全權委託信託 Global Resource Trust (GRT),原潛在受益人設定為王永慶與王永在的小孩及後代子孫 (現王氏家族成員共計 17 人),受託人為私人信託公司 Global Resource Private Trust Co Ltd.,透過私人信託持有投資控股公司 Grid Investors Corp. 作為附屬公司,再由附屬公司持有鉅額台塑股票作為 GRT 之信託資產。
全權委託信託是一種透過受託人自主裁量來決定分配份額、時機、以及對象的信託,其中分配對象以潛在受益人群取代列定的固定受益人清單。而潛在受益人群條件必須是可以辨別是或否的要素,譬如 GRT 信託中,潛在受益人群即為王永慶與王永在的小孩及後代子孫,受託人可以透過「王永慶與王永在的小孩及後代子孫」這個條件明確辨別一人是否為潛在受益人。
全權委託信託的潛在受益人並不直接享有受益權,只得期待受託人進行分配,也就是說,即使王文堯和王文洋勝訴使其再次成為 GRT 的潛在受益人,他們仍不被保證能夠獲得任何信託資產。
王文堯王文洋爭產下一步?
如前段所述,全權委託信託的潛在受益人不享有受益權,只能期待受託人進行分配,因此王文堯及王文洋勝訴並不代表他可以享有 GRT 之信託資產,能否獲得分配的關鍵在於受託人是否行使其自主裁量權對王文堯和王文洋進行分配,然王文堯與王文洋作為潛在受益人仍可透過兩種方式與受託人的自主裁量權抗衡、爭取王家海外資產:
- 替換受託人
全權委託信託中,個別潛在受益人不直接享有受益權、不能要求受託人進行分配,但若全體潛在受益人一致同意更換受託人便可更換受託人,並有望自新受託人手中獲取信託資產分配。
王氏家族成員分為兩派,王永在長子、現任台塑集團總裁王文淵為首的派系支持王永慶及王永在成立境外信託以集中台塑集團持股、確保公司永續經營;爭產派王文堯和王文洋,也是 GRT 訴訟案原告,則主張分配包括信託在內的海外資產。
王氏家族兩派系立場不同,透過全體受益人一致同意 (因每個受益人權益平等且不可受侵犯,故無法透過多數決決定) 更換 GRT 受託人以獲得信託資產分配的可能性極低,王文堯和王文洋必須透過第二個方法取得王家海外資產。 - 尋求法院權利救濟
當潛在受益人認為受託人惡意或歧視性分配信託資產時,單一潛在受益人可以向法院行使權利救濟,並有機會獲得一定額度的補償。爾後每次潛在受益人認為受託人惡意或歧視性分配時,皆可向法院提出異議,每次申訴將個別審判。 王文堯及王文洋在GRT案勝訴後,接著很可能採取權利救濟手段,透過控訴受託人惡意不進行資產分配以從GRT獲取資產,故王氏家族爭產派的爭產之旅方才開始。
結論
全權委託信託由受託人全權掌控、管理信託資產,資產保護效果佳,GRT 由於其全權委託的性質,在本次敗訴之後,王文堯及王文洋等爭產派若想獲得 GRT 中的高額資產,仍需以權利救濟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新告訴。至於提起訴訟後進行分配能否成功、所獲份額為何,端看法官判定。
資料來源
https://www.wealth.com.tw/articles/2c2474fc-6320-4d88-ac5f-2225051d8389?utm_source=line&utm_medium=wealth&utm_term=1900&utm_content=textlink&utm_campaign=post
https://www.jcpc.uk/cases/docs/jcpc-2020-0064-0065-judgment.pdf
首圖來源:台塑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