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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加喬夫 – 意圖成擊穿信託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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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羅斯富豪謝爾蓋普加喬夫原本與俄羅斯總統普京關係友好,在政府的幫助下,創立了許多企業,包括銀行、造船廠、酒莊等等,累積龐大資產。沒有想到在2008年金融危機時,即使受到政府的援助,普加喬夫控制的銀行仍然面臨倒閉,遭到政府單位 (俄羅斯破產清算機構DIA)清算,而且普加喬夫也因挪用公款支應私人公司,遭到俄羅斯政府起訴,因此逃亡至英國。
    在清算期間,他還將大量資產放入五個紐西蘭信託中,把自己設為保護人,並且保留極大權力,債權人(DIA) 理所當然地向法院提出訴訟,希望把信託判為無效,用信託資產償還債務。該信託最後遭到法院判決為虛假信託而無效,丟失了資產保護的效果,信託資產被債權人一一討回。

    曾經的俄羅斯富豪

    謝爾蓋普加喬夫被稱為俄羅斯“隱身巨頭”、“普京的銀行家”,創立了國際工業銀行,隨後國際工業銀行就被列入俄羅斯同國際金融組織合作機構名單中,成為俄羅斯最大的私有銀行之一,許多企業紛紛前來設立帳戶,除此之外他還投資造船廠、煉焦煤廠、報紙、法國葡萄酒莊,擁有三艘遊艇、兩架私人飛機和一架巨大型直升機,可謂貨真價實的超級富豪。

    危機中,建立信託尋求保護

    在遭到清算的過程當中,普加喬夫在2011年到2013年中,設立了五個紐西蘭家族信託,分別是2011年設立的London Residence信託和2013年設立的Kea Three信託,受託人皆是Kea信託公司;2013年設立的Riviera Residence信託,受託人是Finetree信託公司;2013年設立的Wiltshire Residence信託,受託人是Bramerton信託公司;2013年設立的Green Residence信託,受託人是Bluering信託公司。這五個信託都是全權委託信託,信託資產合計為9500萬美元。普加喬夫將自己設為這五個信託的受益人以及保護人。同時契約當中又給予保護人極大的權力,例如保護人有權決定信託資金的收益和本金的分配、自由增刪受益人、變更信託契約、撤換受託人的權利。

    2015724日,普加喬夫行使了保護人權利,更換了5個信託的原受託人,取而代之的是由其嚴密控制的4個新成立的信託公司,MARU LIMITED、HAPORI LIMITED、MIHAROLIMITED、AROTAU LIMITED。但受益人、受託人、信託資產等等,都沒有改變。

    信託被法院擊穿的關鍵

    1. 英國與紐西蘭法皆適用於本案
      在討論信託如何遭到法院判決無效前,要先了解信託是受到哪個國家法律的管轄,通常被稱作信託的準據法(Proper law)。五個信託於信託文件規定適用的法律為紐西蘭法,同時紐西蘭法中規定受託人有權隨時以書面決議形式更改信託管轄法律,而普加喬夫在遭到起訴時,逃到英國,因此俄羅斯債權人選擇於英國提起訴訟,經過各方同意,也適用英國法律。

    2. 保留過大權力,信託遭擊穿
      (1) 將自己設為保護人的設定,無法使委託人放棄對資產的實質所有權,因此為虛假信託(sham trust) (Formal Sham)。
      (2) 原告認為資產並未像契約中所言地被放入信託當中,因此信託無效 (Certainty of SubjectMatter)。
      (3) 委託人保留過大權力於己,無法有效地將自己剝離資產所有權,因此侵害債權人權益,應為無效信託 (Certainty of Intention)。

    前兩項論點,沒有受到採用,因為普加喬夫將自己設為保護人,這點於信託條款中是被允許的,財產也確實移轉入信託公司,但過大的控制權將受託人的權力給剝奪,使受託人形同虛設,僅僅作為委託人的魁儡,代表委託人從頭到尾都沒有放棄過資產的實質所有權,因此在2017年10月11日,法院判定該信託是虛假信託而無效。9500萬美元的信託資產最終被拿來償還給債權人。

    補充

    1. 其實普加喬夫在遭到清算時建立信託是一個非常不好的時間點,不論使用哪一國的境外信託法來保護信託,債權人皆能以既有債權人的身分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該信託行為實則是惡意脫產的詐欺行為,請求法院判定該信託為無效信託。

    2. 保護人不建議讓委託人來擔任,這樣容易使委託人握有很大的權力,一旦保護人與受託人的權力沒有劃分清楚,很容易被認定為無效信託,因為受託人獨立行使職權的能力被剝奪,委託人才是真正能控制信託資產的人。即使準確法(proper law)允許委託人或保護人保留權力,但該案例中,委託人同時又是受益人,這很有可能構成缺乏建立信託的意圖 (certainty ofintention)。

    該案例帶出兩大重點

    1. 信託適用的法律是否採用伊莉莎白法案 (Statute of Elizabeth)
      根據適用法律的不同,所獲得的保護力也不盡相同,以本案為例,英國法對於債權人的權力十分重視,採用伊莉莎白法案(Statute of Elizabeth),該法案使既有債權人與未來債權人都能夠在債務人 (信託的委託人) 喪失償債性時,無追溯期限制下,請法院判定信託為詐欺性移轉,收回信託資產來償債。 但有些國家會採用特殊新法案來代替伊莉莎白法案,主要修正成只有既有債權人能在債務人(信託的委託人) 喪失償債性時,在有追訴期限制下,請法院來判決。

    2. 建立信託後的償債能力
      以該案例來說明建立信託時間點的重要性。該案例雖然在被清算時,將資產轉入信託,而有可能被判成無效信託。但並不是在清算時不能建立信託,而是看移轉資產到信託後,委託人是否保持償債能力。如果移轉後,仍保持償債性,信託成立且能保護委託人不受到未來債務的影響,以信託保障受益人們的利益。

    詳細信託設立實務請洽“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http://www.xindalilaw.com/newsitem/278299937
    https://fisf.fudan.edu.cn/ffr/content/245 復旦大學
    https://www.xuehua.us/a/5eb6e52b86ec4d0bd8c9edf6?lang=zh-tw
    https://zhuanlan.zhihu.com/p/6814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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