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信託 – 遺產規畫還是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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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nald Huber是一位華盛頓州的房地產開發商並為許多大型房地產項目的擔保人,自2007次貸風暴爆發後,房地產市場開始惡化,Donald Huber立即面臨到債務償還以及房屋贖回權喪失的問題。在2008年8月時,他為了保護其資產而於阿拉斯加州成立了Donald Family Trust,並將其70%以上的資產轉移至信託中,2011年時,Donald Huber申請破產保護,然而破產受託人認為此信託之財產轉移有詐欺債權人之意圖而無效,而Donald Huber辯其成立信託的動機為遺產規劃。

    本案爭點

    委託人在成立信託時是否有詐欺債權人的意圖,若債務人被認定有詐欺之意圖則可以撤銷創建信託時財產轉移的動作。

    一般來說,法院會根據以下標準判定委託人創建信託時是否有詐欺意圖:

    • 委託人在轉移財產時是否具有債務償付的能力,是否透過將財產轉移至信託後而轉變為無償債能力。

    • 財產轉移的時間點是否在法院要求委託人執行債務償還之後。

    • 委託人是否在其債權人要求履行債務後轉移其財產。

    • 資產轉移後債務人對其資產產是否繼續持有或者保有控制權。

    • 轉移的資產是否為債務人大部分的資產。

    • 資產的轉移是否是針對與委託人關係密切之人進行。

    結論

    破產法院最終判定此信託有詐欺之意圖,首先證據指出在信託財產轉移時,Donald Huber僅留下毫無價值的票據和應收帳款,其餘大部分可以持續創造收益的資產皆已轉移至信託。此外,當債務到期時委託人仍未按時還款。這些舉動皆顯示委託人在面臨財務問題時並無償還債務之意願並試圖透過資產轉移而使其轉變無償債能力。再者,雖然委託人在其證詞中表示他沒有保留信託財產分配的權利,但幾乎其所有分配的請求都獲得批准,證據指出唯一審查請求的一方僅有他的兒子Kevin Huber,而作為信託受託人之一的AUSA 完全沒有參與,因此法院認定Donald Huber仍然像資產轉移前一樣享有信託資產。最後,雖然債務人聲稱他僅為了遺產規劃目的而創建了信託,但信託創建的時間及圍繞其創建的事實皆表明了資產規劃以外的動機。

    案例延伸

    信託常見的用途為稅務規劃、資產保護與財產規劃。本案例著重在資產保護的部分,客戶資產可能面對的風險包含以下四種:

    • 債權人對財產的強制執行

    • 離婚後配偶的贍養費

    • 繼承權的強制執行

    • 政府強制徵用,常發生於政治不穩定的國家。

    如何建構資產保護信託?

    一般來說,能夠達成資產保護的信託有一些條件,首先,信託的適用法應在有資產保護法的地區,否則債權人便能輕易地破壞信託架構,接著此信託應為不可撤銷信託,不僅避免信託架構被債權人攻擊,法院也較難要求強制執行撤銷權以償還其債務。此外,資產保護信託必須為全權委託且無保留權,除了避免成為虛假信託的可能,同時也避免受到法院強制執行保留權。

    資料來源

    https://casetext.com/case/waldron-v-huber-in-re-hu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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