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generated, dove, woman-8714331.jpg

▍梅艷芳 – 母親提告致信託資產流失 兩解方

目錄
    Add a header to begin generating the table of contents

    故事背景

    一代巨星梅艷芳在世時累積龐大的資產,並透過遺囑設立了信託,望能透過信託將資產妥善的傳承、照顧身後人。

    梅艷芳設立之信託為固定信託,意味著信託資產的分配必須完全遵照信託契約的規範、受託人僅得照表進行分配。梅艷芳將生前所有資產放入信託並依照契約分配給指定之受益人:母親覃美金每月可得 7 萬港幣並安排司機和傭人、外甥和姪女四人共可得 170 萬港幣的教育基金、好友劉培基則得兩物業,母親過世後,該部分剩餘的信託資產將捐給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

    然而,梅艷芳的母親因不滿足於信託分配的金額,屢次上訴法庭期望取得更多遺產,雖然信託未被擊破,覃美金的生活費額度卻不斷的上調,訴訟的律師費也由信託支付,導致信託資產大量消耗,最終可能導致梅艷芳將剩餘資產贈與妙靜佛學會的遺願難以達成。

    No-contest Clause 全權委託信託 梅艷芳

    如何避免信託訴訟纏身導致信託資產流失

    一般情況下,若受益人控告信託受託人且勝訴,法律費用應由受託人運用信託資產進行支付;相反的,若受益人敗訴則需支付信託於該訴訟中所產生之法律費用。倘若設立信託時委託人梅艷芳已經預料到母親未來可能因不滿足於信託支付之生活費,他可以透過兩種方法預先排除此問題——設下無爭論條款 (No-contest Clause) 或是以全權委託的形式設立信託。

    方法 (一):不爭條款 No-contest Clause
    無爭論條款可用於遺囑及信託,其設立之目的在於預防、逞罰那些對遺囑或是信託提出爭議的人,一旦繼承人或是受益人對該遺囑或信託提出控訴,即會失去其受益身份及受益權,不再作為繼承人或受益人。若今日梅艷芳的信託及遺囑有設立無爭論條款,母親覃美金將難以對信託與遺囑採取控訴以要求更高額度的生活花費,因為一旦他提出控告,未來可能連最初梅艷芳設定好的基本生活費也無法取得。但須注意的是,無爭論條款僅能限制享有受益權的人,原本即不具受益權的人對信託或遺囑提出控訴並不會對其權利造成損失。

    方法 (二):全權委託信託
    全權委託信託由受託人根據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目的 (信託契約) 來進行分配,一般來說只要委託人不違反信託契約、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為依歸,法院不得干涉受託人自主分配的權力。此外,全權委託信託的受益人在尚未獲得分配時僅得「期待獲得信託分配」,並非享有「受益權」。若梅艷芳的信託為全權委託信託,正常情形下其母覃美金便無法要求信託調高生活費、更無法訴諸法院,只得等待受託人進行分配。同時,梅艷芳也可以在信託契約及意願書寫明什麼樣的情形下可以進行資產的分配 (譬如:母親需要醫療費用),近一步引導受託人協助她完成遺願。

    結論

    梅艷芳設立信託的目的首先是照顧仍在世的家人,包括母親、摯友以及手足的孩子們,再者是將剩餘財富捐贈予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雖然梅豔芳已透過信託契約規劃身後資產分配,卻不敵母親貪婪的訴訟,訴訟中產生的高額費用以及其母節節攀升的生活費支出使得信託資產遭到大幅削減,贈與剩餘資產給妙靜佛學會的遺願可能因此難以達成。透過訂定無爭論條款限制受益人控訴的權力可以預防受益人對信託的分配有異議、設立全權委託信託則能透過受託人的自主裁量來進行資產的分配,兩者皆能避免貪婪的受益人向法院尋求更高額的信託資產分配,保障財富得以依照委託人的願望進行處置。

    根據本案例如讀者有意願找尋專業的機構,歡迎洽詢「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

    延伸閱讀
    ▍梅艷芳 – 奉獻一生,愛留人間

    資料來源

    https://www.nolo.com/legal-encyclopedia/no-contest-clauses-wills-trusts.html

    相關文章

    訂閱電子報

    Facebook

    您無法複製該頁面的內容

    Scroll to Top

    感謝您的支持與信任!

    如果您覺得有幫助
    請不吝將線上免費諮詢工具分享到社群,讓更多人有專業諮詢的服務。

    分享線上免費諮詢工具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