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修訂有效性 – 共同委託人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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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背景

    Donald和Collen於2016年成立了一個家族信託,受益人為兩人的子女,信託的主要資產為一塊農田,此農田為Donald婚前的資產,但卻是夫妻雙方共同持有,此信託成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Donald的農田在Collen去世後被其前段婚姻關係中的小孩爭討遺產,根據信託契約內容,當Donald和Collen兩人還活著且有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兩人可以對信託的內容進行修改,若有其中一方先行離世,信託內容將不能變更。然而在Collen去世後,Donald決定修改信託的分配條款,農田僅分給其中兩位子女,其餘兩位則僅分配到些許現金,在信託內容修改以前,所有的資產將是平均分配給四位子女,因此其中一位女兒Little便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信託內容修改無效。

    討論主題:信託的修訂是否有效

    根據信託普通法(Common Law)規定,儘管信託為一個不可撤銷的信託並不代表是永久不可更改的。在傳統原則上,只要所有受益人都同意,就可以修改或終止不可撤銷信託,然而根據愛荷華州法律其中一項規定,信託契約中的內容條款始終優於信託法。此時便產生了法律衝突,究竟是要以信託法的原則為標準還是以愛荷華地區的法律為標準?

    在此Little也提出了她的主張:首先根據信託內容的規定,在Collen去世後無法對其進行修改、撤銷或終止,因此應遵照信託內容,其次,未經法院的批准下修訂應是無效的,因為Collen無法且未同意修訂,最後她主張Donald向她施壓要求他簽署同意文件,並不知情明確的修訂內容。地區法院支持Little的觀點,認為信託協議的條款明確表達了創立不可撤銷信託的意圖,並禁止在任何情況下對信託進行修訂、撤銷或終止。

    原先上訴法院不同意地方法院的觀點,其引用了愛荷華州的法律並認為除非信託明確規定為不可撤銷,否則每一份信託協議都被認為是可撤銷的並且可以由委託人修改或撤銷,然而經過檢視過往案例與綜合考量後,上訴法院認為在此情況下解釋信託是否有效應遵循普通法的原則優先考慮委託人設立信託的意圖,這意味著法院不應該干涉委託人對於其財產分配的安排,此外上訴法院最終也判定在一個信託有多位委託人的情況下,如果沒有辦法取得所有委託人的同意則須由法院同意才可以對信託內容進行修改,本案Donald因無法取得Collen的同意且修訂信託內容時未經法院允許,因此法院最終判定Donald對於信託的修訂無效。

    結論

    由本案我們可以得知信託契約明確性的重要,因此在建立信託時,應明確將成立的意圖與目的,將來信託財產如何分配的意願等明確記錄在信託契約內容中,如此一來,當遇到如本案因身處地區的法律衝突與普通法原則衝突時,法院傾向遵循委託人成立信託的意圖,並對其意圖進行保護和執行。

    資料來源

    https://law.justia.com/cases/iowa/supreme-court/2022/21-0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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