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慶 – 私人信託公司控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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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及王永在成立數個境外信託,將其金額達千億台幣的台塑集團股份納入信託進行資產規劃,並透過多層的信託架構設計,望能達到股權集中、不因遺產繼承分散的目的。

    近期,王永慶及王永在於 2001 年設立於百慕達地區的全權委託信託 Global Resource Trust 訴訟終審定讞,該訴訟案還牽涉到另一目的信託 Wang Family Trust,再一次掀起眾人對台塑王家境外信託的好奇。本篇將為讀者解析王家信託所運用的信託架構——目的信託加私人信託公司有哪些優勢。

    信託架構

    Wang Family Trust 的委託人為王永慶與王永在,該信託雖命名為王氏家族信託,實際上卻是不具受益人的目的信託,受託人為私人信託公司 Grand View Private Trust Company,該私人信託公司持有價值五餘億美元的台塑股票作為信託資產,並由管理委員會決策管理私人信託公司。

    目的信託 Purpose Trust

    一般來說信託應有成立信託的委託人、負責管理信託資產的受託人及享有信託資產分配的受益人。目的信託是一種缺乏受益人的信託類型,取而代之的是委託人所期望達到的目的。王永慶及王永在成立之目的信託 Wang Family Trust 目的包括援助王氏兄弟成立的慈善機構和集中台塑集團的持股,前著為慈善性目的,後者則非。

    私人信託公司 Private Trust Company (PTC)

    通常設立信託後,委託人即失去對信託資產的控制權,轉而由受託人管理及運用該資產。私人信託公司是為了作為家族集團信託的受託人而特別設立,家族集團成員可以透過擔任私人信託公司之委員會委員,一定程度上的控制與運用信託資產,達到參與信託決策的目的。

    目的信託私人信託公司做受託人之優勢

    • 企業集中股權、永續經營
      如前述,目的信託不具有受益人且受託人必須遵守信託目的進行決策,因此 Wang Family Trust 不會像具有受益人的信託在進行信託資產分配後,股份流入不同受益人手中,導致股權分散、家族企業潰散,達到集中股權的目的。同時,Wang Family Trust 之受託人 (由管理委員會進行管理的私人信託公司) 必須遵照信託目的運用信託資產,集中台塑集團持股,公司得以永續經營。

    • 家族成員參與信託資產管理
      Wang Family Trust 以私人信託公司 Grand View Private Trust Company 作為受託人,私人信託公司底下設置由台塑總裁王⽂淵、副總裁王瑞華、南亞光電董事⾧王⽂潮、台塑副總經理王瑞瑜及台塑顧問洪⽂雄共五⼈之管理委員會,控制信託財產的使用。上述台塑集團相關五人作為 Grand View Private Trust Company 之管理委員會需根據信託契約及目的來行使決策與經營權。Grand View Private Trust Company 所持有的資產為股權,意即,王氏家族成員作為受託人私人信託公司之委員會仍能夠透過持有股票行使股東投票權、保有公司的決策經營權。

    • 規範家族成員對信託資產的運用 Wang Family Trust
      目的信託可以達到類似於家族憲章的功能,規範受託人應將信託資產應用於何種用途,設置於目的信託 Wang Family Trust 底下的受託人 Grand View Private Trust Company (也就是王家成員組成的五人管理委員會) 必須根據信託目的運用信託資產。

    結論

    一般來說,當資產轉移到受託人手中用於成立信託後,委託人便失去資產的控制權,台塑王家運用目的信託結合私人信託公司的架構,透過以王家成員擔任私人信託公司之管理委員會,相較於單純運用目的信託王家人保留了企業的控制權,成立信託也比單純成立一公司直接持股具有更強大的資產規劃及保護效果。此信託架構同時達到股權集中和家族成員參與企業經營的目的。

    資料來源

    https://www.jcpc.uk/cases/docs/jcpc-2020-0064-0065-judgment.pdf
    首圖來源:台塑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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