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委外權力 – 賠償責任由誰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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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背景

    Bidzina Ivanishvili是喬治亞的企業家與前總理,在2005年時,銀行主動聯繫Ivanishvili並給予其私人財富管理的建議。不久後,Ivanishvili便於新加坡設立了一個全權委託信託 (Mandalay Trust),信託受益人包含他本人、其妻子與兒女,信託資產為其下兩間投資公司的帳戶,同時,信託受託人將投資與管理信託資產的權力委託給銀行內的資產管理經理,然而在2015年時,Ivanishvili收到銀行的保證金追繳通知,因此才發現其信託資產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虧損了約260萬美元,不禁讓我們好奇在這段期間發生了甚麼事?

    信託資產突然蒸發?

    在進一步調查後,Ivanishvili與他的律師團隊發現其信託資產管理經理Lescaudron長時間虛報信託資產的價值給受託人,除此之外,Lescaudron不僅沒有遵照受託人對信託資產運用的指示任意進行投資,還將信託中的資產拿去彌補其他客戶的投資損失。事情曝光後,Credit Suisse便對Lescaudron先生提起刑事訴訟,隨後Lescaudron先生承認了大部分指控,而Ivanishvili與其團隊則認為Credit Suisse未盡受託人義務而提起訴訟,並要求受託人也要就投資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

    討論主題:受託人應付義務

    根據 STEP (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Module 2),受託人在信託契約中應負的義務可以分為信義義務與注意義務。

    • 信義義務(Fudiciary duty
      信義義務規範信託受託人不得做出非善意意圖的行為。當信託創建後,受託人便成為其信託資產的法定持有者,並被授權運用其信託資產,而受託人在其管理信託資產時皆須遵守信託契約。此外,受託人在行使權力時都必須符合受益人最佳利益,且受託人不得利用其身分獲得自身利益。

    • 注意義務(Duty of care
      注意義務規範受託人須合理且謹慎地管理信託資產,若其無法對信託資產達到合理的看管義務,受益人可以提出訴訟要求返還損失或其他賠償。

    根據法規規定,受託人可以行使委託權將管理信託財產的工作與責任外包給專業第三方。本案中受託人便行使了此權力,在這種情況下,受託人雖然找尋到他認為合適的人選盡到了其信義義務,但這並不代表受託人就可以完全不理會信託,除了要選擇合法且有經驗的專業第三方外,受託人也需持續關心信託資產是否有被妥善的處理,否則若後續信託資產有所減損,受益人仍然能向受託人追責。

    結論

    法院最終認為Credit Suisse作為受託人並沒有盡到監督信託資產的責任,因此違反受託人注意義務,判賠6.07億美元,Credit Suisse已賠償Ivanishvili 2.1億美元,受託人的律師團隊承認其未盡監督的義務而導致帳戶資金遭挪用,但並不需負投資活動造成損失的責任,而本案上訴後Credit Suisse被判處賠償8.5億美元。

    資料來源

    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23-02-16/credit-suisse-says-paid-210-million-to-billionaire-ivanishvili
    https://www.elitigation.sg/gdviewer/s/2019_SGHC_6
    首圖來源:Emerging Eur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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