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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UBO政策來襲- 申報內容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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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各司法管轄區為防範非法活動和財務詐騙,紛紛加強了金融透明度和反洗錢的法律監管,美國也在2021年提出了《Corporate Transparency Act》(CTA),旨在要求部分企業實體報告實質受益人,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LLCs)、有限合夥公司(LPs)、股份公司等等,而本法案將於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哪些實體需要報告?

    這些法律實體包括合夥企業、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私人客戶領域,包括但不限於:
    (1) 持有個別不動產的“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
    (2) 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s)
    (3) 集資交易(pooled deals)
    (4) 家族企業(family businesses)
    (5) 家族合夥企業(family partnerships)
    信託因其非法律實體,並不屬於報告公司的範疇,一般合夥關係也不在其中。

    報告要求有哪些?

    所有公司都須提交實質受益人報告,報告內容須識別與公司有關的每位實質受益人,包括(i)實質受益人全名,(ii)出生日期,(iii)居住或營業地址,以及(iv)身份證件或FinCEN識別號碼。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4年1月1日之後成立的公司,還需要額外提交相關申請人的訊息,申請人的定義為(i)直接提交創建實體文件的個人,或者對於外國報告公司,首次註冊在美國從事業務的文件的個人,以及(ii)主要負責文件提交的個人。

    誰是實質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

    實質受益人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實體25%或更多所有權利益的個人,這包括可以代表實體作出重要決策的個人如經理、高級職員、董事等,都會被視為擁有實質控制權。

    此外,若信託作為公司的實質受益人,公司則須揭露上述身份訊息,包含(i)受託人或具有處分信託資產權限的其他個人;(ii)受益人,或有權撤回信託之個人;以及(iii)有權撤銷信託或以其他方式撤回信託資產的委託人。

    揭露程度?

    根據目前的法案,公司提交的實質受益人訊息不會公開,僅提供美國財政部、聯邦機構、州和地方機構(經法院授權)、金融機構(經客戶同意)、聯邦和州監管機構,以及外國(非美國)執法機構和機構(具有符合條件的請求)查閱。

    結論

    各國針對反洗錢與打擊金融犯罪的監管日趨嚴格,美國CTA的實施將有助於提高透明度並杜絕潛在非法活動,與法案相關的實體應盡早開始準備以達到合規性要求,若政策有進一步更新,請鎖定常杏研究顧問官網的最新消息!
    還想知道更多嗎?歡迎參考各國最新實質受益人規定:瑞士新AML法案 – 要求登記實質受益人 
    開曼AML新法案 – 要求公開實質受益人!

    資料來源

    https://www.withersworldwide.com/en-gb/insight/read/private-client-perspectives-practical-considerations-for-completion-of-filings-required-by-the-u-s
    https://www.daypitney.com/insights/publications/2023/07/epu2-the-corporate-transparency-act-new-reporting-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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