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信託- 違反信託可涉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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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論背景

    在發生了幾起備受矚目的涉及刑事違反信託(CBT)案件後,新加坡國會對《刑法》進行了修訂,並於 2020 年元旦生效。主要的修訂是在《刑法》第 409 條中進行的,更新後的條款闡明了專業代理人的定義,並將責任擴大到更廣泛的受託管理資產的人,以便為其客戶和或公眾的利益行事。

    刑事違反信託之構成基本元素(即三者皆成立才構成)

    根據新加坡《刑法》第405條,如果有人受託管理財產,或對財產有任何支配權,違反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信託契約或法律,不誠實地挪用財產或將其轉為己用,就構成了刑事違反信託。

    進一步將刑事違反信託剖析為三個基本要素,使讀者易於理解。

    • 委託財產或對財產的支配權
      是指被委託人對財產、現金或其他資產擁有監督和控制權,接受這些財產的目的是為了滿足明示或暗示的法律契約或法律要求;若此人獲得這些資產是為了自己的目的而使用或保管,則不存在委託的要素。

      委託的例子包括接收財產用於運輸或儲存,接收屬於他人的資金用於代表該人進行投資,或由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接收資金用於分配給受益人。

    • 挪用
      意指將委託的資產或財產用於自己或第三方的使用。根據 Tan Tze Chye 訴 PP 案的解釋,挪用的意思是「擱置或分配給錯誤的人或用途」。

    • 不誠實
      不誠實是將行為認定為刑事違反信託的一個關鍵因素。根據新加坡《刑法》第24條,不誠實行為發生在某人的行為中,其目的是為了獲得不當利益或給他人造成不當損失。

      雖然不誠實的意圖很少能被直接證明,但必須從被告的行為和周圍環境中推斷出來。因此,若有人知道資產是用於特定目的,而這些資產最終在未經資產所有者同意和知情的情況下被用於不同的目的,這種資產的使用可能被認為是不誠實的。

    註解:新加坡刑法24條,說明何謂「不誠實」

    A person (A) is said to do an act dishonestly if —

    1. A does that act with the intention of causing wrongful gain to A or another person, or wrongful loss to another person, regardless of whether such gain or loss is temporary or permanent; or
    2. that act done by A is dishonest by the ordinary standards of reasonable and honest persons and A knows that that act is dishonest by such standards.

    相關刑責

    《刑法》概述了幾種刑事違反信託類型,每一種都有不同的後果,這取決於為履行其職能所賦予的信任範圍。

    • 除下述人員外,其他人員可被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或罰款。

    • 受託保管用於出租運輸或出租儲存的財產的人,最高可判處15年有期徒刑和/或罰款。

    • 雇員或以雇員身份行事的人,被委託保管財產,最高可判處15年有期徒刑和/或罰款。

    • 公務員、銀行家、商人、代理人、董事、官員、合夥人、主要行政人員或受託人,最高可判處20年有期徒刑和/或罰款。

    在確定處罰時,法院將考慮各種情況以評估犯罪的嚴重性。

    • 罪行的持續時間

    • 受託財產或資產的價值

    • 被告人是否為犯罪行為作出了任何賠償

    • 除了CBT之外,被告是否還面臨其他指控

    • 罪行對受害者、其他人和公眾的影響

    結論

    在 STEP 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Module 2, page 22 說明何謂信義義務時,信義義務包括嚴格遵循信託契約所規範之責任與方向、以受益人最佳利益的方針行使其權利與對受益人保持忠誠,如不以受託人身分謀取其個人財富、不造成受託人與受益人及信託間的利益衝突、禁止自我交易(Self-dealing)

    簡言之,信義義務規範受託人以非善意意圖所做出的行為,其內容與上述新加坡所認定的刑事違反信託所規範事項大致相同,換句話說,新加坡認定刑事違反信託的法規是將違反信義義務明確法規化的結果。

    在新加坡,刑事違反信託被認為是一種嚴重的罪行。透過修法,立法者將更好地起訴那些作為專業代理人和公務員,受託代表他人處理財產和資產而不誠實地挪用其資金的人,而將自己的資產委託給他人的個人和公司應該意識到其契約的漏洞,並尋求專業建議,以防止刑事違反信託。

    重要的是,相較英美在此類事件儘管牽涉金額龐大,罪刑多在十年以下,新加坡對於信託受託人的刑責較重,尤其是針對具有專業知識的銀行家、董事、受託人更是加重刑責,**可以推定新加坡信託相較其他信託對於委託人更具保障,**這也是新加坡信託吸引人的地方,成立新加坡信託相關實務請洽常杏研究顧問。

    註解  Criminal breach of trust 新加坡《刑法》405條內容
    Whoever, being in any manner entrusted with property, or with any dominion over property, dishonestly misappropriates or converts to his own use that property, or dishonestly uses or disposes of that property in violation of any direction of law prescribing the mode in which such trust is to be discharged, or of any legal contract, express or implied, which he has made touching the discharge of such trust, or intentionally suffers any other person to do so, commits “criminal breach of trust”.

    資料來源

    https://singaporelegaladvice.com/law-articles/what-is-a-criminal-breach-of-trust/
    https://irblaw.com.sg/learning-centre/criminal-breach-of-trust/
    https://sso.agc.gov.sg/Act/PC1871?ProvIds=pr405-#pr40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10027
    https://moneywise.fsc.gov.tw/tabf/FW/FW4_page_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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