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保護 – 魚與熊掌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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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Mabel Vincent與她的丈夫Fred Vincent為確保能夠獲得政府補助的資格,於1991年將價值333,391美元的資產存入醫療補助合格信託(MQT),並指定他們自己為受益人,他們的女兒Janice Vincent為受託人,成立一自設信託;而信託目的是在聯邦、州和地方政府提供的醫療照顧和等基本服務補助外“為Fred 和Mabel的幸福提供必要的額外資金”,因此,本信託的任何部分本金或收入都不應該視為Vincent夫妻所有,也就是說,信託資產只有在沒有政府補助下的情況使用。

    分析:信託類型

    • 自設信託
      委託人與受益人都是Mabel Vincent與Fred Vincent。

    • 全權委託信託
      該信託授予受託人「自由裁量權」,比如說,當Fred或Mabel其中一人有資格通過政府補助資格時,受託人若認為此時分配信託本金會使得補助減少,受託人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分配信託資產。如前所述,可確定此信託旨在成為一全權委託信託,並授予受託人自由裁量權,以確定受益人是否以及何時需要額外的資金,且在她評估Vincent夫妻的需求後決定是否要分配信託本金或收入。

    法院判決-自設信託成立?

    2005年,當Mabel 中風需要申請聯邦醫療補助時,聯邦政府判斷此自設信託不成立,Mabel必須先花掉136,119美元才能獲得補助。原因是法官認為Mabel成立的自設信託目的是法規所禁止的,也就是透過成立全權委託信託讓受益人(委託人自己)只能‘期待得到分配’而沒有資產的所有權。而該法規主要目的是防止使用 “任何技術”,保留某些私人資產的可用性,同時也能獲得補助資格,進而使醫療服務品質下降的情況。

    因此,法院認為此自設信託無效,應將原本的信託財產計入自有財產計算,並經過審核證明已無力支付醫療費用後,才能申請補助。

    結論

    委託人Vincent夫妻將財產交付給受託人成為信託資產,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的行為屬於自設信託。另外信託契約中明確約定受託人具有自由裁量權,且界定清楚裁量權行使的時機,此為一全權委託契約的標準形式。雖然照理來說,可以透過成立信託來分離委託人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但由於Vincent夫妻的意圖是聯邦醫療補助法所禁止的,因此被判定為無效。

    資料來源

    Vincent v The 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ve (2009)
    https://cases.justia.com/illinois/court-of-appeals-third-appellate-district/3080096.pdf?ts=146233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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