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保護 – 信託意圖成關鍵

目錄
    Add a header to begin generating the table of contents

    案例

    1970年後期,John R.Horton在一次事故中受傷後獲得賠償。1981年Horton成立信託,信託資產為訴訟所得的損害賠償金293,000美元,Bernhard Warling為受託人,受益人為Horton、Horton的妻子與他們的兩個孩子。2002年,Horton病情惡化,Crow Wing County Social Services(CWCSS)要將Horton送入安養中心,要求受託人支付相關費用,並拒絕了Horton夫妻請求醫療補助的申請,認為Horton信託財產超過3000美元,不符合補助資格。

    本案爭點

    • CWCSS是否為此信託的利益關係人?

    • Horton信託內的資產是否可用?有無達到資產保護的效果?

    分析

    雖然CWCSS對Horton Trust沒有索賠權,但CWCSS認為,它在確定被告在霍頓信託下的義務方面有經濟利益,因為這與霍頓的醫療服務有關。 CWCSS認為,如果不要求受託人支付合理和必要的醫療費用,霍頓就沒有其他的手段,這樣霍頓就有資格獲得公共援助。如果認定霍頓信託基金的資產不能用於支付霍頓的安置費用,那麼CWCSS就會陷入必須尋找其他資金的境地。因此,CWCSS在霍頓信託是否是霍頓可用的資產方面確實有具體的經濟利益。CWCSS符合”利益相關者”,並有資格向地區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下達命令,確定信託資產是否可用於霍頓的醫療護理。

    • 信託類型
      此信託屬於全權委託,在信託契約中明定受託人“可以將 (may pay)”信託財產支付給受益人的撫養及贍養,將分配信託資產的權力完全交付給受託人,揭示委託人Horton創建自由裁量信託的意願,因此Horton本人及其他受益人都不能強迫受託人分配信託資產,只有單純的期待,所以受益人對未分配的信託本金或收入不擁有財產權。

    • 委託人的意圖
      Horton的意圖是保護信託資產,不受潛在債權人影響。

    受託人對如何分配這些資金有最終和唯一的自由裁量權。此外,法院不認為這裡賦予的自由裁量權的範圍違反了公共政策,特別是考慮到信託受益人不僅包括Horton,還包括他的妻子和小孩。在這種情況下,受託人在進行信託分配時必須同時考慮他的家人。即委託人的意圖是保護信託的資產不受他人影響,並授予受託人分配信託資產的唯一裁量權。因此,當Horton的意圖是補充而不是取代政府對信託受益人的財政援助時,此信託可以有效達到資產分離的效果。

    Vincent夫妻自益信託相比較,同樣是申請補助的問題卻有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以下主要就信託目的與信託和政府補助之間的關係做比較,可以發現Vincent夫妻在信託意圖就已經不正當,此外,不像Horton的信託與補助之間是屬於補充關係,並無衝突,因此法院認為Vincent夫妻的自設信託意圖違法,因而無效。

    結論

    雖然CWCSS是法規上的 “利益相關方”,但因為Horton信託是一個自由裁量的信託,而且委託人創建該信託的目的不是為了取代自己可以獲得的任何政府援助,所以地區法院認為Horton信託內的資產不是可用的,達到資產保護的效果。

    相關文章

    訂閱電子報

    Facebook

    您無法複製該頁面的內容

    Scroll to Top

    感謝您的支持與信任!

    如果您覺得有幫助
    請不吝將線上免費諮詢工具分享到社群,讓更多人有專業諮詢的服務。

    分享線上免費諮詢工具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