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信託 受託人義務 自主裁量權

▍自主裁量權 – 延遲分配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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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背景

    Augusta C. Farmer在其過世後留下了一份遺囑,規定在她去世後將其名下四個房地產轉移至信託 (Farmer family trust),此信託的主要受益人為她的配偶John Rudolph Farmer,剩餘受益人為他們的七個子女,其中兩個子女Mary和John被指定為信託的受託人,信託契約中規定,當子女達到特定條件時,受託人將平均分配所有信託剩餘的本金給予受益人,而在Farmer先生過世後的兩年內,受託人不斷拒絕其他五名受益人的分配要求,因此他們共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罷免受託人。

    本案爭議:受託人自主裁量權適用範圍

    根據信託內容,當其丈夫去世後,受託人將有自主裁量向受益人以當時的情況判斷提供生活費與教育相關支出等。此外,此信託為一或有權益信託,規定當子女達到25歲時將獲得屬於該子女信託資產的1/3,當達到30歲時將獲得屬於該子女信託資產的1/2,達到35歲時將獲得所有分配,而當全部子女皆達到35歲,此信託將終止。然而當Farmer先生過世時,所有受益人皆已達到35歲年齡的條件,受託人卻不願分配財產並聲稱其有權在Farmer先生去世後繼續管理信託並決定資產分配,當分配尚未完成時,該信託將持續存在,他們也繼續保有控制權。一般來說,自主裁量權代表著受託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決定分配時的份額與時點,然而,本案的受託人是否可以擴張此權利,以拖延信託的終止時間。

    法院如何回應

    法院認為雖然在該信託契約中沒有明確規定受託人要在Farmer先生去世後多久分配完信託,然而除非信託有另外規定,受託人達成終止事件時應立即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因此受託人延遲分配的舉動是有違其義務。因此最終根據受託人未履行其義務而介入並干預受託人的自主裁量權,強制執行將不動產轉讓給受益人。

    如何避免受託人任意運用自主裁量權

    在全權委託信託中,分配財產的權力因為已經授權給受託人,因此委託人便失去了對財產的控制權,僅能透過意願書來表明如何分配與管理信託財產。因此除了在選擇受託人更加謹慎之外,委託人若擔心受託人無法適當的運用自主裁量權,委託人可以增設信託保護人並在信託契約中規定,當受託人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須經過保護人同意才可以執行便可以避免本案的情況發生。根據本案例如讀者有意願找尋專業的機構,歡迎洽詢「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https://law.justia.com/cases/tennessee/court-of-appeals/2018/m2018-00121-coa-r3-c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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