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的延續 – 讓愛永傳的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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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背景

    遺囑人Karel Hajsky在1960年去世前,曾將遺囑交給受託人Lloyds Bank Executor and Equiom Trust (CI) Limited遺囑內容表示要將他生前所有財產留給遺孀,並於遺孀去世後將剩餘財產成立慈善信託,受益人為在澤西島出生並居住的貧窮兒童,由受託銀行向Peter Hawksford Giffard(當時的執行人)或其繼任者支付收入或本金,信託條款明確希望優先提供給非婚生子女。

    慈善信託 遺囑 全權委託信託

    慈善信託條件

    • 在澤西島出生並居住的貧窮兒童。

    • 年齡介在6-12歲的小孩。

    • 受信託補助的兒童不得以成為演員、音樂家、畫家、素描家、卡通家為目的。

    • 在兒童達21歲生日時停止支付信託收益(除有特殊情況)。

    該信託遇到的問題

    遺囑人的遺孀於2020年去世,因此信託開始生效。當時信託資產包含約170,000英鎊的現金與投資,年收入約2,000-3,000英鎊,但受託人與Clapham律師(現任執行人)確認為此信託難以持續。首先,該信託預計支援的每個孩子年齡介於6-12歲,並將持續支援到21歲,也就是說,信託最長將資助一個孩子達15年,由於年收入僅2,000-3,000英鎊,幾乎可以肯定需要動用本金,這反而會加速耗盡信託資本。

    除此之外,律師需要審核受信託支援的兒童資格,以及監督這些兒童與其照顧者的行為,然而自遺囑人去世以來,有關社會如何判斷「需要幫助」的兒童以和過去大不相同,這可能導致受託人與律師執行標準不一。

    分析

    根據Karel Hajsky的遺囑,這個慈善信託是一種全權委託信託,其中受益人的身份是根據特定條件判斷的。遺囑明確指定了受益人必須符合的條件,即年齡在6至12歲之間且在澤西島出生和居住的貧窮兒童。受託人根據這些條件,自主判斷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資格,並將信託資產分配給符合條件的受益人,以實現遺囑人所期望的慈善目的。

    雖然該慈善信託受益人群體明確,但依照STEP 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 Module 3, page 38 ),在應用對象的確定性原則時,還須符合一個副原則,如果概念上的受益人範圍過大,導致信託無法運行,則信託無效。由於該信託資助群體過大,且信託資產很明顯地無法支付後續高昂的費用,進而導致信託無法存續,因此被宣告無效。

    法院最後同意了受託人與律師的請求,將遺囑人的剩餘資產分配給一個與遺囑者的捐贈精神和意圖相符的慈善機構Brightly,該慈善機構的目標也是向0至25歲的由國家照料、有照顧經驗或面臨逆境且需要幫助的兒童和年輕人提供財務或物質上的資助,雖然Brightly的分配方式可能不會像信託預期的那樣,但這筆資金將投入一個更大的資產池,用於照顧需要幫助的兒童。

    結論

    雖然根據最終判決結果,遺囑人無法以信託的方式照顧潛在受益人,但有賴於當初遺囑人有尋求專業機構協助,受託機構能用最好的管道延續遺囑人的遺願,因此為避免留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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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https://www.jerseylaw.je/judgments/unreported/Pages/[2023]JRC03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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