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資產轉移 境外信託 轉移規範

▍超市大亨留憾 – 設信託須移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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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Pagarani 是一位事業有成的創業家,他所經營的私人企業 Choithrams 超市遍佈全球並創造大量財富。Pagarani 非常富有同時也很慷慨,在世期間捐贈數百萬美金,更是在年邁時決定創建慈善信託並以信託經營慈善基金會,延續其善心。Pagarani 規劃將他大部分資產投入該慈善信託,信託的受益人為 Pagarani 生前設立的四個慈善機構,受託人則為 Pagarani 所信任的數位子女以及公司同事,信託契約於 Pagarani 在世時便已擬定。

    Pagarani 過世後,受託人馬上開始執行信託契約,計畫將公司股份包含 Pagarani 生前持有的份額一同重整並放入慈善信託。不幸的是因為助理的疏忽,Pagarani 生前並未完成股份轉讓文件的簽署,資產並未轉移予受託人,法院判定 Pagarani 股票的轉讓為不完全贈與(imperfect gift:贈與缺乏法律規定之所有權轉移須具備的行為或形式),該慈善信託無法依照信託契約直接得到 Pagarani 的股份。

    本案爭點

    成立信託首先要達到法定財產權的轉移,委託人必須將信託資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移轉給受託人。本案即因 Pagarani 並未在生前將股份轉移給受託人,造成信託成立條件缺失,原先的善意成為不完全贈與,無法達成設立慈善信託的願望。

    信託資產移轉條件

    根據 STEP(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Module 3),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的時候以兩點考量其有效性:委託人轉移財產的能力以及轉移方式/形式是否有效

    1.委託人轉移財產的能力
    普遍來說設立信託時委託人必須具備個人能力,也就是需年滿18歲且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未有心智問題或處於破產,被褫奪財產處份權狀態),同時,委託人也必須擁有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才得以將該資產進行移轉。

    2.轉移方式/形式是否有效
    委託人必須透過法規要求的程序進行資產移轉,若資產移轉不符合正式程序,法定所有權未轉移,則信託無法成立,也就是 Pagarani 案所面臨的問題。而各類型的資產有不同的手續規範:

    • 一般動產

    大多情況下受託人需實際持有該動產,受託人無法實體持有時,需有具體的轉移動作與意圖,譬如相關單據等。銀行帳上的現金需透過支票、匯票、電匯等轉移予受託人。

    股票則需遵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設立地管轄法規,以本案的私人企業為例,應由由委託人應將轉移表與股票憑證需一同轉移予受託人,以受託人作為受讓人,接著向公司提交轉移文件,法定所有權使完成轉移,實務上則認定當股份轉移表及股票憑證轉移給受託人時,便能用於創建信託;上市公司的股份,則由委託人下予其經紀商不可撤銷之轉移指示後轉移。

    • 無形資產

    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或人身保險等,一樣需要依照法定規範辦理轉移,通常以書面進行。

    • 不動產

    不動產較為特別的是必須根據其所在地的管轄法律進行移轉,不像其資產是根據信託的準據法進行移轉。不動產移轉手續上通常需由委託人提供產權轉讓書,或是根據當地土地註冊規定完成合法轉移。

    結論

    成立信託最重要的目的是使資產達到期望的運用,若資產未從委託人身上轉移予受託人將形成不完全贈與,受託人無從成立或管理信託,資產也將無法遵照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分配。因此,設立信託時務必注意達成使信託成立的各項條件,免得像超市大亨 Pagarani 一樣,抱持著回饋社會的善意卻因一時疏忽而無法遺愛人間。

    資料來源

    https://www.casemine.com/judgement/in/5779fbdbe561096c93131933
    https://en.wikipedia.org/wiki/T_Choithram_International_SA_v_Pagara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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