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樂陶信託 – 稅務誰來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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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背景

    潘樂陶於1995年在澤西成立了一個境外全權委託信託,該信託由一家在百慕達成立的Analogue Holding 控股公司的84.63%發行股份組成,信託底層資產則是由20家中國公司和1家加拿大公司組成,當時總值港幣15.6億。潘樂陶擔任該信託的委託人、保護人和其中一位受益人,前妻簡麗群和女兒Karen則是其他受益人。信託的受託人是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

    稅務歸屬

    本案所在地澤西屬於實施普通法系的地區,認可信託財產具有雙重所有權,亦即法定所有權與權益所有權,受託人具有法定所有權,受益人具有權益所有權,在潘樂陶信託中,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已從潘樂陶手中轉移到受託人HSBC,而財產的權益所有權則歸屬於潘樂陶、前妻和女兒。管理信託財產產生的稅務(如:資本利得稅)是由受託人來繳交,因為受託人是實際上擁有信託資產的人,並有權對財產進行處分,在本案中將由受託人HSBC來負擔這部分的稅務,受益人只有在獲得分配利益時要併入當年度的所得稅,因此透過境外信託的方式能夠達到稅務優勢的效果,有效規避境內高額的遺產稅。

    台灣屬於大陸法系國家,沒有法定所有權與權益所有權分立的概念,認為受託人僅是利益輸送管道,而非資產實際擁有者,因此課稅主體仍屬受益人,因此辦理他益信託時會被課贈與稅,委託人過世後,受益人會面臨遺產稅的問題。

    結論

    潘樂陶的信託於2014年遭香港最高法院判決須拿出信託資產的一半來交給前妻,這與潘樂陶對於信託的掌控權有關,法院做了一項”查曼測試”,如果丈夫(潘樂陶)告知受託人預付全部信託財產或信託收入,受託人考量全部相關因素後,很可能會照做,因此最後判定信託屬於婚姻財產。

    通過此案可看到信託的架構會因地區的不同而有所差異,若信託設立於適用普通法之地區,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為受託人,因此管理信託財產產生的稅務也會由受託人負擔,若此信託於大陸法系國家(如:台灣)境內成立,因法定所有權與權益所有權並無區分,因此此情況並不會發生。

    根據本案例如讀者有意願找尋專業的機構,歡迎洽詢「常杏研究顧問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BTmDPHSGnuJI-8BLLocBRr9U7nToi1TjldM9gE2EgTw/edit
    https://www.sohu.com/a/324198517_9994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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