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信託小教室 – 全權委託信託 Discretionary Tru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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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因法源關係,諸多信託類型尚未發展,國民需於境外才能建立功能多樣、風靡境外的全權委託信託。為何全權委託信託如此受到境外委託人的親睞呢?本文將詳細的講解資產傳承的利器全權委託信託。

    全權委託信託是什麼?

    全權委託信託中,委託人完全失去對信託資產的控制權,由受託人依據信託契約自行判斷個別受益人應分配多少利益,此時潛在受益人們並不擁有信託財產的受益權,僅得期待受託人進行分配。

    需注意的是,信託必須具備三大確定性才得以成立,全權委託信託雖然無需向其他類型之信託要列定受益人名單,卻仍必須列出可以清楚判斷一人是否為潛在受益人的條件 (譬如:受益人為我的孫子) ,否則將視為無效的信託。

    全權委託信託好處多多

    • 分配彈性與資產規劃

    受託人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信託財產分配方式。受託人可以再遵循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的情形下判斷此時是否適合分配移轉資產予受益人以及是否執行信託條款。假設某一潛在受益人當下有債權人要求償債,受託人判定信託資產於該時點進行分配則資產會落入債權人手中,可以在符合信託契約與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自主判斷於其他合宜的時間再進行分配。

    • 保護資產

    全權委託的信託資產全然地由受託人管理,也就避免了委託人仍對信託有控制權而構成虛假信託的可能,明確地達到資產剝離的效果,使債權人無法就信託為虛假進行擊破。同時透過受託人自主判斷是否進行信託資產分配,可以避免被受益人揮霍財產,讓家族財富得以代代傳承。

    • 稅賦優惠

    全權委託信託之受託人會在受益人享有較良好的賦稅條件時進行信託資產分配,達到稅務規劃的目的。

    看看全權委託如何保護信託資產

    不滿全權委託信託分配 – 潛在受益人的權利以及意願書的效力

    資料來源

    STEP(International trust management, Modul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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